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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们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已司空见惯,也容易被人们识破。当下,他们的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以向请托人“借”为名受贿成为新的动向。8月5日,武汉市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种形式的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将严肃查处。(8月6日荆楚网)
领导干部向请托人长期不还借票子、房子、车子,它不同于社会上无请托关系的互借互帮。无请托关系,有借有还,天经地义。即使长期不还,只影响个人信誉。而向请托人借东借西,就是哑巴吃黄连——各自心中有数。可能是请托人有求在先,先求而后“借”,以日后为请托人谋私利作为回报;可能是官员有“借”在先,打算“千年不还,万年不赖”,钱也用了,房也旧了,车也破了,请托人有事相求,官员日后再还个顺水人情。
在这里,“借”只是个外在形式,请托人的票子、房子、车子不可能无偿付出,总是要或早或晚地完成权与钱、物的闭路交换,而且贪官给请托人的回报收入,要大大超出请托人钱物支出。
现在,问题难在官员的“借”可能是有形的,有时很可能是肆意公开宣扬的。但是,无法甄别钱物债权人是否一律是请托人。钱物债权人可能是放长线钓大鱼的期权投入者,也可能贪官是贪得无厌的敲诈勒索者。这涉及到对行贿者的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
根据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如果一律把领导干部“借钱”、“借房”、“借车”等长期不还的,视同受贿。它的界限在于,钱物债权人介乎于行贿和非行贿两者之间。
贪官的狡猾就在于此,以“借”名义的受贿是可进可退。如纪检监察部门具有为请托人谋取私利的确凿证据,贪官则无法抵赖;如果为请托人谋私利没有真凭实据,或者官员退职退位后以期权形式为请托人谋利则增加了查处难度。
因此,武汉市纪委作出,对官员各种形式的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将严肃查处,仍然存在“行受贿之实”的确凿证据。如遇“借”而长期不还“一律”作为受贿事实认定,就存在法律上证据不足的缺陷,也许这就是贪官智能化、隐蔽性之处。(孙金栋)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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