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近日对内部发文,要求加强学术道德约束。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工程院还在发问中批评学术评估、评审制度,称“论文硬指标”催生造假。(新京报8月7日)
如今,学术造假者犹如过街之鼠:一旦被媒体或网友曝光,往日“教授”之美誉就会立马被扣上“学术抄男”的帽子;从公众对待接踵而来的两位高校校长学术造假的态度,我们可以这样判断:中国工程院这次内部发文规范学术道德,正是对主流舆论的一种积极的回应。
显然,在学术造假接二连三被曝光的情况下,工程院此举实属上善之策:既明哲保身,又适应了舆论潮流的需要;然而,笔者不敢苟同的是,工程院内部发文中对规范学术道德的“宣言”是模棱两可,缺乏刚性的。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程度是什么?既然学术造假都属于学术道德失范,为何还有情节“严重”和“不严重”之分?
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做学术追求的是“严谨”二字;“严谨”两端,“学术超男”和“学术抄男”只一步之差;学术一旦存在造假情况,哪怕只是一字、一句、一条理论,就不再符合学术的原创性和严谨性的要求;如果再在学术造假中分个“等级”,按照“情节严重”和“情节不严重”来区别对待,那岂不是在拿“五十步”笑“百步”?那些所谓的“情节较轻”的造假者是不是得到了一个警告处分就不了了之呢?
再者,即便要在“学术抄男”中分个“严重等级”,也该给出个刚性指标;界限不明确,必将会存在“暗箱操作”,那些本来情节十分严重的也极可能“被认定”成情节较轻的。
笔者的观点是,学术道德评判机制不能雷同司法评判机制:违法有民事和刑事、轻度和重度之分,但学术造假属于学术道德范畴,学术造假不是情节严重与否的问题,只能有造假与否之分。同时,对学术造假的个案处分也不应像司法一样有轻重缓急之分;必须决之以同样的指标,判之以同等的处罚。(肖汉杰)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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