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山西杏花岭检察院,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检察官?
8月4日,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李敏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因收受贿赂3.7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8月4日《法制晚报》)
作为常识,我们必须承认,任何人触犯刑律都必须受到追究,记者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女记者受贿案的一审结果仍然让人觉得有些意外。2008年12月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走之后不久,该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如今,一审认定李敏有罪,似乎验证了这位检察长的“绝对不会错”。但是,受贿3.7万元的事实算不算“极其严重,极其恶劣,国内罕见”,似乎需要一个有力的解释。
此案引发广泛争议的地方,还在于办理案件的检方没有实行严格回避。李敏被捕事件源于吴晓辉案。广东商人吴晓辉在山西先后因涉嫌行贿、合同诈骗被拘捕,获释后因向山西省公安、检察机关控告杏花岭警方和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结果又被抓捕。2008年11月间,李敏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的记者前往太原,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了采访。12月4日,李敏被杏花岭检察院从北京抓捕,理由是她接受了吴晓辉弟弟的贿赂。此后的舆论指出,杏花岭检方作为被监督者却又自己出面办理记者受贿案,不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相关规定。此外,记者能否成为受贿案主体、杏花岭检方能否到北京直接抓记者,也成为舆论讨论的热点。
作为对上述疑问的回应,杏花岭检方称自己的抓捕行动是按照最高检“指定管辖”的指示办事。现在,这份“指定管辖”的文件也受到了质疑。配合山西检察官办案的辖区派出所民警向《法制晚报》记者回忆,他们见到的函件不是指定管辖“受贿案件”。吴晓辉案件的律师更是指出,所谓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实际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吴晓辉的“贪污案”。如果媒体的上述调查属实,那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需要重新讨论。所谓“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放言将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国内罕见”的夸大之词与3.7万元事实受贿金额之间的背离,而且要返回到一切争论的原点,即杏花岭检方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检察官?
作为“案中案”的记者受贿案已经得到了可谓雷厉风行地办理,那么引发此案的吴晓辉案,为什么一直无人问津?采访此案的记者已经因为受贿罪被判三缓四,她所采访的案子却仍然没有任何说法。先与后,缓与急,在这里仿佛被莫名其妙地置换了。无论是谁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在这个实体正义之外,我们之所以要用警惕的目光逼视程序正义,乃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如果我们认可这一点,那么需要解释的问题将不止上述种种。为什么一场公开的案件审理,省外媒体记者却难以进入现场?为什么当事人的律师连“受谁委托”的问题也不肯作答,而是让记者自己去问法院?
无论是记者还是司法人员,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记者如果利用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力谋取私利,自然应当受到追究。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时,也应顾及公信力而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记者受贿案的审理,应当是对与此案相关的种种疑问的一次集中解疑释惑,否则法律无从自彰其明,司法机关也无从树立其公正形象。(周东飞)
(责编:李艳)
- 2009-08-05“女记者受贿案”暴露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