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嫌犯“裸奔”,是对法律不敬
www.fjnet.cn 2009-08-06 10:07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桐城市暴力袭警抢枪案,继7月30日被抢枪支、子弹、摩托车被警方找到后,侦查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现已被警方全部抓获(8月1日《北京日报》)。
犯罪嫌疑人被押回桐城 图:李文 徐吉祥/人民图片
被抢夺的枪支悉数找回,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被抓获,实在是大快人心的喜讯,照片上那厚厚的鞭炮屑,就表达了民众赞颂除暴安良、渴望社会安定的共同心愿。然而,就着嫌犯被逮的“见证”细加察看,发现了让人不爽的一幕:三名嫌犯全被反手铐住,光脚上戴着脚镣,其中两名身上只有三角裤头,还有一名一件短袖衫、一个短裤头,而且都没有戴头套……
我国没有耻辱刑,对嫌犯示众是不可取的;循着同样的思路,再审视三名嫌犯身上的“衣着”,觉得同样很是不妥、很不人道:让(帮)嫌犯穿上衣服,不会影响对他们的羁押。相反,在人性化的执法过程中,不但无损于法治的威严,还提升了法治的感召力———对嫌犯本人及其家属都是无声的感化、感召,也让人看到法治的温情一面,从而更加坚定地支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群(便衣)公安在大街上押着三个光脚裸身被铐的嫌犯,这是执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画面。执法者应该比普通人更懂得守法遵规,不该肆意践踏嫌犯的人格尊严,即使是定性了的死刑犯,也要给他们足够的尊重与关怀。要知道,给嫌犯穿衣,也是为法治“遮羞”。否则,让嫌犯“裸奔”,那是对法律的不敬,降低公众对法律的敬仰度,以及对执法机关的满意度。(成彪)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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