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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补课与商业贿赂不沾边
www.fjnet.cn 2009-07-29 09:11 来源:武汉晚报 我来说两句

湖南衡阳市教育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除高三年级外,均应立即终止并退还学费。教师在发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培训学校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7月28日《京华时报》)

  法律上讲的商业贿赂,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而有偿补课属于教育行为,且不存在教师利用权力向学生索贿的可能,而是一方付出劳动,一方支付报酬,这与贿赂概念完全不一样。假如说,校长在发包学校基建工程时,收受甲方的好处,违规将工程承包给甲方,造成学校利益损失,这样的行为才可以商业贿赂论处。如果按上述规定,教育部门既然要拿老师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难不成也要以行贿罪拿学生开刀?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如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则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这就是说,教育部门根本无权拿商业贿赂说事。

  同样令人莫名其妙的,该规定居然允许高三年级有偿补课。这就奇怪了,同是有偿补课,其他年级就非法,高三就合法?一个既不适用,又无权管辖,且不一视同仁的规定,就这样出台了。(王学进)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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