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法院系统所着意推行的“刑事和解”正在加速进入司法实践。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正式出台了刑事和解制度,即对情节轻微的侵犯个人权益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根据该制度,北京一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做了改判,被告人因积极赔偿受害人1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判决的1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被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发生的几起影响性诉讼也有“刑事和解”的影子。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中有这样一条,“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据此前媒体报道,胡斌家属“自愿”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的数额高达113.01万元。
而成都的孙伟铭显然就没有胡斌的好运了。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成都中院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一审判处死刑。或许正是受到了杭州车案一审结果的启发,孙伟铭的家属于26日上午主动约见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他希望能以此取得对方的“谅解”,从而对二审结果有所帮助。(7月27日《京华时报》)
不管法院对“刑事和解”制度如何解释,“赔钱轻判”的结果是否定不了的。庭审前赔了钱,被告人的刑责就变轻了,这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司法追究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立在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上。赔钱多为被告人家属的行为,而且是在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赔偿本身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当然也不能改变犯罪行为应受的刑责。如果因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工作做得好,被告人就可得到轻判,那岂不意味着家庭背景也成了刑事责任轻重的标准之一?孙伟铭之罪虽然性质恶劣,但罪不至死,若只是因为他的家属在刑案庭审前没有对被害人家属做好赔偿工作,而被法院加重了刑罚,那可真是金钱司法的又一例证。
在法律上,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范畴,当事人也只能依据其民事权利进行司法处置,或者接受,或者拒绝并提起诉讼。之所以要规定“先刑后民”的原则,就是为了防止若民事赔偿发生在刑案庭审之前,会影响刑案的公正处理。如美国刑事程序法上对被告人在庭审之前接触被害人就有诸多约束,如果被害人因接受了被告人的赔偿而改变原来的证词,不仅被告人会被追诉“妨碍作证罪”,被害人也将被控以“伪证罪”。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于庭审前的赔偿固然没有这些严苛的规定,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正是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向被告人寻求司法救济而准备的。笔者反对“刑事和解”,并不反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和解,只是,笔者认为,这种赔偿和解必须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不能提前到刑案庭审之前。至于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非常低,这正是法院的失职,需要法院去完善执行措施,而不是反过来要把刑案中“已坐牢就不赔”的潜规则强加到被害人头上,逼迫被害人选择在刑案庭审之前就把赔偿拿到手。
“刑事和解”是否可行,不在于它能否实现息讼止争,维护稳定,而在于它是否能实现刑事司法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我们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现实之下,家庭经济状况的差异很容易成为影响“刑事和解”的最重要因素。制度的推行者必须思考:这种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到底是能够收获“和谐”,还是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裂痕?(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