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网站发布《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有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等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27日《京华时报》)
《条例》将官员接受舆论监督制度化,试图通过问责的方式规范官员对待媒体的行为。这使得《条例》的发布备受公众关注。但能否发挥实际作用,改善昆明的舆论监督环境,显然还需“以观后效”。
可以说,一些官员之所以害怕舆论监督,往往是出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考虑。但政府本是社会的治理者、服务的提供者,媒体则是社会的瞭望者、守护者,两者之间本来就不存在矛盾。官员正确对待媒体,媒体能够成为政府的“保健医生”;把媒体放在对立面,不仅可能形成舆论“言塞湖”,也会徒增政府与官员的舆论压力。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各地在出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时,都将保障舆论监督作为了重要的部分。早在2005年,《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便出现了这样的条款。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还是未能看到一位官员因干扰、阻碍媒体监督而被问责。
究其原因,关键是这些《条例》虽声称要问责乃至追究法律责任,但并未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的事项和标准作具体规定。何种情形属于要被问责的范围,如何界定和操作程序等,在《条例》中都语焉不详。这也就使得相关条款徒具威慑性,而无实际的惩戒效果。
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新闻单位和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各地政府一再重复此类威慑性条文,并无太大意义。
因此,要真正保障舆论监督,仅靠威慑条文是不够的,还需要具体的问责举措作为保障。比如,可考虑制定保障舆论监督的问责条例,界定问责的范围,明确操作的程序,使保障舆论监督的问责有章可循。当然,我们同样欢迎地方政府能够积极作出尝试,出台保障舆论监督的配套举措与细则。(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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