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案的重判凸显出现有法律对醉驾量刑上的混乱,有必要对现行的醉驾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对醉驾行为加重处罚,让“醉驾罪”适应性更强。
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证驾驶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了解,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一起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被法院判处死刑,在意料之外,同时也引起了刑法界的争议——醉驾到底该不该判死。在孙案中,判决依据已不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量刑,把孙伟铭判死,从法理上来说,也说得过去。
从司法实践上看,鉴于恶性交通肇事案的不断发生,将危害公共安全罪引入到量刑中,已有先例。比如今年5月,沈阳人吴凯因酒后驾驶造成3死2伤,被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7月16日,河南郑州中原区执法局法制科原科长酒后驾车连撞11人致2死4重伤,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据悉,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亦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因而,孙伟铭的判死对今后的类似判决起着怎样的示范作用,不妨拭目以待。
孙伟铭因为醉驾而被判死,说有着标本意义也好,说是法律为弱势者撑腰也罢,作为全国首例,在法律警示之外,必然有着其一定的社会意义。特别是在汽车已普遍走入家庭之际,醉驾肇事已是越来越多,如何从根本上减少醉驾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在孙案的重判背后,也凸显出现有法律对醉驾量刑上的混乱。
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这种现象司空见惯。而由于缺乏相应的“醉驾罪”,在处罚上则表现得畸轻畸重。有的醉酒驾车只以轻微违法相究,像深圳针对醉酒驾车者实行细化的统一裁量标准,配合执法的处3日行政拘留,拒绝执法的分别处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将被累计处20日行政拘留,态度决定着处罚轻重;南京最近出台规定,对醉驾出车祸者将吊销其驾照,且终身禁驾。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判死,同样是醉驾杀人的吴凯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却只被判3年……
对醉驾杀人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这不能不说是现行法律的缺憾。寄望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弥补这个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弹性过大。
因而,有必要对现行的醉驾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对醉驾行为加重处罚,让“醉驾罪”适应性更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成都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并非毫无道理。美国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我们也该对醉驾杀人有相应的“醉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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