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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死刑将决定何种法律记忆
www.fjnet.cn 2009-07-27 09:52 晓宇 来源: 红网-潇湘晨报 我来说两句

在远离杭州“飙车案”的日子里,听到了对成都去年“12·14”特大交通事故肇事人的一审宣判。

7月23日,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致4死1伤,无论从哪个情节来看,孙伟铭都是一个极端的范本,但透过极端的多棱镜,折射出来的却是孙伟铭并无伤害不特定的人的主观故意,对孙伟铭的死刑判决,像是以极端对极端,但法律能否成为一个极端,不能不令人深思。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的一审判决,究竟在向谁致敬?

媒体报道说,孙伟铭或将成为国内首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这句话被修饰得极为准确,但并不尽然正确: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在此之前,有原郑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对父子一死一伤,被判处死刑,罪名是“故意伤害”。

被判处死刑的交通肇事者,孙并不是第一人。对孙伟铭一审的死刑判决,回首看去,在向张金柱案的判决致敬。张金柱在狱中曾哀叹“死在新闻记者手里”;孙伟铭在庭上说:“我希望能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我可以挣钱弥补,我要上诉!”在这两起案件背后,相同的是交通肇事的情节,具有比喻意义的则是分别以不同的罪名被判处相同的死刑,而对于法律的比喻是:法律从公平的起点出发,在追求一个早已注定的结果——人人皆曰可杀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孙伟铭一审的死刑判决,延伸看去,在为今年南京“6·30”张明宝特大交通肇事案准备着足够的致敬。醉酒驾车,连续肇事,一路狂飙1400多米,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后被逼停,致5死4伤,其中一名孕妇,一死两命,胎儿被挤出体外,以这样一个结果来看,“他必须死!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某网民语)”。足以向此案致敬的是:7月8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江宁区公安分局向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肇事结果的相同造就法律结果的相同,这种复仇的快感,是不是一种正义,足以让人低首沉思,而非高傲逼视。由此来看,胡斌的家长实在有必要泪流满面地向孙伟铭一案致敬,向张明宝一案致敬,如无两案惨状一恶劣于前、一昭彰于后,杭州“飙车案”中胡斌以主观定性更为恶劣——私自改装违法,罔顾他人性命严重超速——闹市飙车,岂能在危害公共安全与交通肇事之争中坐享量刑最高15年的保障。

值得向孙伟铭案致敬的,还有武汉的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其人于去年8月16日凌晨,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撞倒人行道上行人谌某,肇事逃逸,致1死。同样在7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处民事赔偿。

这世界有躲不过的坚持,不如认命。我本不想坚持在杭州“飙车案”上作出价值判断,毕竟死者已矣,生者却必须艰难地面对自己——但杭州“飙车案”主角胡斌一审获刑3年后,双方家长却异口同声地表示“不公平”。似乎没有人对这一结果满意,又似乎只有这样一个结果能让所有人接受。人们可以坚持自己的立场,却只有一个妥协的结果成为事实,为我们现在所不经意的是——这一事实将如何决定时代的品质与法律的精神,法律是有记忆的。

结果导致结果,妥协换来妥协,在由相同导致不同的致敬之间,法律失去标准。但对生命的存在来说,失去法律的标准,也就是失去最终的安全、最后的机会。我们都祈求走在人行道上的安全,但对于同一的事实却不能失去法律的标准,只有严肃的法律,才不构成对永恒正义的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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