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郊,长安医院一间病房,护士轻轻摘下一个病人的呼吸机。大夫在他的病历上填下最后几个字:晚期肺癌,呼吸衰竭。去世的这个病人名叫范旭东,他还有另外一个特殊身份: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杀人凶犯。生命凋谢之时,他身边没有亲人,只有守护的民警,还有民警手头14万多元的治疗费账单。危重的病人和杀人凶犯,一个应予抢救,一个应予严惩,可当两者身份合一时,激烈争议就如炭火落入冰水…….”(法制日报 7月23日)
此事一出,似乎舆论又开始哗然了,认为绝症杀人犯不该被救治的大有人在,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无非是公众嫉恶如仇的心态和对恶有恶报的期待,当然普通老百姓一时发发牢骚、谢谢私愤无可厚非,但我们更多人更应该在牢骚后透过事情看到更多社会的理性和宽容。
公众不理解无非是两条原因,其一是被救治者是杀人犯,杀人犯是坏人,得病甚至是死亡罪有应得,不值得同情。其二是为救治杀人犯竟然花了14万,大家认为钱花多了,不值得。那么这就牵涉到两个问题:什么人才可以被我们同情和救助?我的同情和救助花费多少才合适?
当我们冷静而又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似乎问题一提出就变成了一个伪命题。因为在理性政府和公民社会中我们对弱者或者需要者的救助是建立在对民众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无论是官宦还是平民,无论是英雄还是罪犯,只要他们身处危难,遭受苦难,符合被救助的条件,他们都应受到社会规则和机构的理性救助,这种救助是撇开个人善恶标准的对人性的关注和关怀,从这个层面上说我们对于杀人犯的救助是必须的,因为他是危重病人,因为他需要帮助。救助,在这里不仅仅是善恶问题。
再者,我们的社会对个体需要者的救助如何衡量和计算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价值衡量或者金钱衡量问题,当一个人需要10元钱的救助时,10元钱就是救助的成本,当一个人需要100000元钱的救助时,100000元钱就是救助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救助成本和救助本身的性质和崇高度无关,站在社会关爱和人性关怀的角度看,无论多少成本的救助都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性光辉的闪耀---无论救助谁,无论被救助者之前做过好事或是坏事。救助,在这里不仅仅是金钱问题。
当然我们可以说还有很多贫困和需要帮助的人,我们应该给予他们更多救助而不是给予杀人犯,但是我们不要忘了人性的美丽、包容、关爱是博大的,是不需要被反复筛选的,如果我们每每都要用公平的口号和标准去挑选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从而再去体现我们的公平,那么本身我们就违背了公平的要义。
当社会心态和公民心态完善、成熟到一定程度,我们就不能仅仅关注善恶和金钱,我们要更多关注社会文明和公民权利的普适性和普遍性,让人人享受文明及人道,就是让世界充满文明和人道。 (黄朔)
(责编:李艳)
- 2009-07-24看守所14万救癌症凶犯法律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