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曝”的新闻越来越多,这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点。“网友记者”与职业记者的共性是都是记者——记录的人,区别在于前者大多是尽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后者则除了责任、义务外,还以此为谋生手段。至于说到新闻文风,很难以“网友曝”或“纸媒曝”来区分谁比谁“恶劣”,还是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中国曾经有过“一种很恶劣的新闻文风”的时期,据我所知,恰恰是在没有互联网、没有“网友曝”的时期。有了“网友曝”以来,我观察新闻文风大有长进,“假大空”有所收敛,说人话的新闻多了,讲官话的新闻少了。
一些媒体冠以“网友曝”的新闻,采取不核实先曝光的做法,从而达到倒逼真相的情形,的确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不必讳言。这里需要区分清楚,或加以说明,大多数职业记者是愿意先核实后曝光的,很少有记者拿自己的饭碗开玩笑。任何一个职业记者都懂得,不核实先曝光有极大的职业风险。
我们不能不说,对一些“网友曝”未核实先曝光,是因为记者经常遇到阻挡新闻采访(包括核实)的力量。最近的例子,就是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质问记者“替谁说话”、陕西横山县委书记斥责记者“管得也太多了”。更多的时候,则是通过内部“公关”把记者的核实工作取消了。我相信,中青报评论作者也是媒体中人,他应当非常清楚有多少“明规则”、“潜规则”使记者不能正常行使“先核实后曝光”的职责。“网友曝”其实是对“记者不能曝”的一种反动。很多“网友曝”本身就是“记者不能曝”的作品,“出口转内销”而已。我记得,三鹿奶粉就是这么揭出来的,只是“网友曝”也事先经过一番调查、核实,然后再倒逼真相。
7月20日出版的《瞭望》周刊发文通过“网友曝”倒逼真相:《卢玉敏的60万元买通了谁》。作者说:“2009年7月,一位网民在零距离网络发出题为《宜宾县白花国税局长嫖宿幼女》的帖子。发帖者以知情人的身份讲述:白花分局局长卢某某嫖宿幼女,之后花了60万元买通关系得以获释。”5月9日,县公安局公布调查结论:卢事先并不知道小何未满14周岁,因此,“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5月17日,卢被逮捕,日前已开庭审理。卢从“不构成犯罪”到比嫖幼罪还重的强奸罪,这种巨变的背后是什么?60万元是否买通了什么人?就在中青报评论文章的下面,也在利用“网友曝”倒逼关于“广东省妇联所属《家庭》杂志社以‘吃水果’名义开出100多万虚假发票”的真相。倘若不是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掩盖真相,我估计《瞭望》、中青报直接就把真相刊登出来了,还用跟着“网友曝”后面追问真相吗?(苏文洋)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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