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17日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比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从而得出这样的结论:短期内不会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前的扣除标准,固然是最值得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如果仅是从环比的角度来考虑,只要稍为有点数学常识的人,都能比较好地理解报告中得出的上述结论。其实,更值得注意还是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可惜的是,报告中着墨不多,未免让人感到有点遗憾。毕竟,按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我们都知道确实存在很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如果个人所得税改革,仅是简单地停留地在“扣除标准”上就事论事的话,当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也就是说,要想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改革个人所得税法,最少必须对包括扣除标准、税率、税制模式等主要问题一起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
一是调整税率。为了达到让高收入的人群多交点税、而收入相对少的人群则少交些税,可以在个税扣除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调整税率的办法来解决。如目前的税率标准分别是: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每一个档次之间的税率差距并不是很大,如果稍作调整,即: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从税率5%改为1%;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从税率10%改为3%;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从税率15 %改为5%;第4、5档的税率保持不变,这样一来,由于税率差距进一步拉开,就可以使低收入人群的个税降低下来,又不至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被淡化,而相对高收入的人群则可以多交点个税。
二是改变税制模式。把目前按个人月收入计算个税,改为按个人年收入计算个税,以解决一些月收入差距波动比较大的人群,获得更为科学、合理的个税缴纳政策。如一些做市场营销工作的人群,其收入主要是:包括基本工资、业务提成、季度奖励、年度奖励等几部分组成,而根据营销人员薪酬标准的惯例,通常来说,基本工资都是比较低的。也就说,如果某营销人员的基本工资是1000元/月,由于当月的销售业绩比较好,获得了业绩提成奖励3000元,按个人月收入计算个税,是要缴纳一定个税的,但如果是按个人年收入计算的话,只要年收入不是很高,除了扣除标准外,再减去税前可扣除的公积金等部分,则不一定需要缴纳个税,或少缴纳点个税。
三是按家庭年收入计算个税。作为税制模式之一,把家庭中其他成员收入差异情况一起充分考虑,设置更为科学的个税征收办法,也是避免个说征收存在“劫富济贫”嫌疑的办法之一。如去年笔者单位效益和个人的工作表现都非常不错,有幸成为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之一,从今年4月份税务部门寄给我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得知,去年共为国家缴纳为个人所得税3万元。从某种意义上说,缴纳个税越多,证明收入越高,理应感到高兴才对,可事实却是,无论如何我都无法高兴得起来。因为笔者一家4口,孩子出生后,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妻子从单位辞职后至今没有上班,期间没有任何收入,而年老的妈妈既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医疗保险等养老保障,按目前广州市的生活消费水平,全家日常生活开支开支最少也要几千元/月,全靠我一个人的收入支撑,感到还是相当有压力的,要想改善一下生活条件都得慎重考虑。如果是按家庭年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话,则无须缴纳个税或可少缴纳点个税。
上述建议并不存在征管及配套条件跟不上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上比较容易做到,就算是有些配套条件一时还不够成熟,最少也应该争取相关部门配合才是。否则,说轻点是财政部门惰政在作怪,说严重点就是不作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个税改革,必将难以有实质性的进展。(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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