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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买国货还应立足长远抓紧修法
www.fjnet.cn 2009-06-16 11:11 鲁宁 来源: 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优先买国货”——昨天,一篇题为《九部委联合发文“4万亿”优先买国货》的新闻被各大网站置于头条位置。

发改委、工信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九部委的红头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是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如果没有《中国经济周刊》率先抢发消息,大多数业界人士未必知晓有这么个文件。

强调“优先买国货”,十分必要。危机之下,四万亿中的政府投资尤显重要,作为纳税人的财政公帑,投向国货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当没有任何疑问。而从另一微观层面,纵观发布《通知》的九部委,大都属于拉动经济的直接主管部门,唯独排名第三的监察部耐人寻味。众所周知,监察部的主要职责可归为两类,一类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切实履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另一类则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中的问题”。

由此想到郑观应,这位中国近代的实干家和思想家,曾观察到满清政府官员在采购铁轨时的一个现象:“盖购于洋行,则用钱浮冒,一切皆可隐秘,购于华官,则恐一旦泄漏,有碍局员左右辈之自私自利。”当代财经作家吴晓波在评论这句话时曾写到:“可叹的是,郑观应描写的这种景象,百年以降仍未杜绝。”

强调“优先买国货”,十分必要且犹时未晚。未来数月间,以拯救国内经济为第一要务的大量政府项目,将相继进入设备采购阶段,由于采购洋货腐败被查的风险大大低于采购国货,洋人对“中国采购文化”的理解力毫不逊色于国内供货商——在这个关键时间点上,“优先买国货”的文件多少会对地方官僚明目张胆地“歧视国货”的恶行有所遏制。

在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重大装备、工程服务采购环节优先使用国货系国际惯例,不受WTO干涉,与贸易保护主义无干,乃天经地义之举。为此,多数国家均对政府投资项目“优先用国货”颁有专项法条,中国2003年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那么,政府投资可视同为政府采购吗?当然如此。讲逻辑,政府投资系政府采购得以进行的前置条件,系政府采购的“母体”。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说的正是这个道理。

道理如是,且有法律为“优先买国货”保驾护航,那么执行好《政府采购法》就成了必须,何必另外发布约束力远不及法条硬朗的红头文件?

这个疑问并非多余,正好切中国内立法长期存在的两大软肋:法律条文设定缺乏前瞻性;涉法对象一旦违法该受何种处罚表述含糊甚至出现空白,导致对处罚十分轻微甚至有时无法处罚。

现行《政府采购法》恰恰存在以上致命弱点。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共有13条法条,专门对地方官僚假借政府采购以营私甚至犯罪的处罚,看上去内容缜密,却有一个致命大漏洞——当心术不端的地方官僚编出各种理由,放着质优价廉的国产装备不买,非得采购国外价格很贵且“全寿命使用维护成本”更高的洋装备时,以上13条法条却整体呈无能为力尴尬状。且不说挖空心思采购洋装备所编织的理由总是那么冠冕堂皇,单单在谈判签约阶段,各种“采购好处”均还处于承诺阶段,至于“采购腐败”更没进入实际兑现,愣是形成一个法律打击的真空地带……

客观看之,某些国产装备在使用阶段的可靠性确不如同类洋装备,售后服务及关键零部件供应也存有各种问题。但这个情况在改革开放前期特别突出,中期有所改善,这几年则大为好转。特别是国务院在新世纪初颁行国产重大装备发展振兴规划以来,以上海为例,在大型港口成套装备、核电重大部件产生、超临界百万千瓦发电机组、成套石油炼化装置、百亿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领域,从生产到质量,均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准。现状如是,倘若还在挖空心思编造国产装备不靠谱,舆论当然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背后的动机。

退一步讲,即便国产装备因研发起步晚而仍存有各种问题,政府项目则更须带头使用国产装备,只有在使用中发现问题,才能改进工艺。其次,大力使用国产装备,制造商才有资金再次投入国产装备的开发制造,“中国制造”技术和结构的双升级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何况在当下,提倡多用国货扩大内需恰系最实际的爱国行为,政府项目的装备采购当起带头和示范作用。

作为应急举措,早报支持九部委“优先买国货”的正确决断;立足长远,早报更建议国家立法机构从速修订《政府采购法》,尽快把易为地方官僚钻空子的法条漏洞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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