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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人大代表留出了逃生通道
www.fjnet.cn 2009-06-10 18:25 刘洪波 来源: 新闻晨报 我来说两句

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白条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检察院考虑到其人大代表身份,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致使石育清潜逃。

《南方日报》报道称此事在司法界引起争议。有什么可争的呢?梅州市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已经认为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没什么可争议的。

检察机关在做辩解: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直诉”。现在,检察机关确有“罪轻不捕直诉”的做法,但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石育清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数额算不算巨大?

一家公司竟然8年没有清过账,管理混乱自不待言,然而这不是其法人代表犯罪的理由,法律并不因公司管理有漏洞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责任。石育清和公司董事长都是人大代表,以前又是好朋友,这与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案件有什么相干呢?

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这不是人大代表可以犯罪不受逮捕的理由,梅州市检察机关并未向人大报告石育清涉嫌犯罪的情况,而是考虑到其人大代表身份径直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其最关键的理由是“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这是懒走程序,还是执法理念错误,偏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检察机关对石育清真是厚待有加,确认侦查机关的结论后,不只是不批准逮捕,还出面进行调解。有人会想,这是不是检察机关被石育清人大代表的帽子罩住了。但我是不以为然的,真正说来,人大代表算什么帽子呢,如果你手上没有权,又没有钱,光身子一个人大代表,是谁也罩不住的。

当然,现在,有的人大代表来自权门,有的财大气粗,我们这才能够时不时看到人大代表吆五喝六的报道。但请认准了,这神色不是人大代表带来的,而是另外的东西带来的,只不过人大代表这个称号标注了这些人拥有的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罢了。如果犯了事获得一些优待,那也是给予权力与资本的优待,但那样讲起来是不好的,而说是碍于人大代表的身份,就显得像是“于法有据”了。所以,梅州市检察机关如此厚待一个侵占3000多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被人大代表的光环照晕了,还是另有内情,我是很有些怀疑的。

一定条件下“罪轻不捕直诉”,是司法的人道;但请好好做吧,不要变成“让一部分人先人道起来”的身份优待条款。人大代表未经许可不受逮捕,这是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责的法律规定,但请搞得更真实一些,不要人大代表履职没见着有太大起色,而权力与资本又多一条有罪逃脱的通道。

另外,公私财产请给予相当的法律保护。贪污与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法律责任差距太大了。试想,如果一个人贪污或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检察机关恐怕也没有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在一个非公经济越来越活跃的社会,非公企业的财产保护太差,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吧。(作者为知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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