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兴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样连续多日向长江偷排工业酸性废水,据水样分析,其中苯超标1000多倍。目前,该企业被处以十万罚款,两名直接责任人也被拘留。(5月30日中安在线)
安庆兴隆化工排污受罚事件,虽然说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拘留了自己责任人,看上去处罚比较严,但事实上安庆兴隆化工排污处罚非常轻,而且从改事件发现到处理都反映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软肋。
安庆兴隆化工排污事件不是安庆市环保部门发现的,而是国家环保部华东督察中心、安庆市政府、省环保监察局以及安庆市环保局暗访组暗访时发现的。这里就有三大疑问,一是为什么安庆环保部门在安庆这么多年都没有发现兴隆化工排污?难道兴隆化工排污恰好在暗访组去的这几天排污?显然不可能,背后反映的是地方环保部门是长期不查处污染企业,不知是收了企业的好处,还是地方政府阻挠,希望安庆环保部门给个说法。二是如果不是环保部的暗访组发现了,安庆环保部门处不处理污染企业,实际上这也是当前大多数地方环保部门遇到的问题,中央不过问,地方不处理。三是四月初发现排污,五月底才处理,在这近两个月里,企业有没有继续排污,有关部门应尽快公开。
安庆兴隆化工其实是一家长期违反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这次事件实际上有三项罪。一是早在今年4月8日安庆环保部门在给中国人民银行安庆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的《关于建议暂停办理安徽省安庆市兴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授信的函》中指出“安庆市兴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产品为 2甲 4氯钠粉剂等,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产生及排放,一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 国家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验收。二是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向水体排放酸液。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即使安庆兴隆化工没有排污,但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就应该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又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排放酸液的处罚比较轻,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庆市环保部门实际上对兴隆化工的三项罪按一项罪处理,只是按照排放酸液罪处罚,而对于“三同时”未通过验收罪和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罪根本没有处罚。换言之,安庆环保部门对兴隆化工开出的罚单只能说是轻罚,甚至可以说是应付环保部的督察和舆论压力,当然对于环保部关注的重大污染案件而不被地方部门查处的例子相比,安庆环保部门确实算是严惩,这也许是我国当前环保执法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环保部门不敢严格执法。
虽说重罚不能治本,但是轻罚连标都无法治理,而且轻罚连提高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的功能都没有,不但不能遏止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甚至会助长企业污染环境。为此一方面希望环保部门能够依法重罚,另一方面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修改环保法律法律,加大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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