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善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www.fjnet.cn 2009-05-31 来源:CCTV 我来说两句

  中国红基会志愿者马书军,以帮助白血病患儿家长代办申请“小天使基金”的方式,骗取患儿家长信任,取得相关身份证件、医疗费凭证等资料,用于申请“小天使基金”资助和办理银行卡,将红基会资助给22名患儿的49万元善款,收取截留30.75万元。近日,马书军已被东城警方控制。(5月29日《新京报》)警方未透露马书军因涉嫌什么罪名被控制。有评论认为马书军的行为属于诈骗,实际上,马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可能更为准确。

马书军(右)当年为给儿子治疗白血病曾站街行乞。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红基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的、业务上由中国红十字会主管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原始基金800万元完全来源于个人和企业的捐助,积累基金的来源也只是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而非依赖国家财政拨款。

  据此可知,该单位的性质为非国有单位;该单位的财物为该基金会法人所有而非国家所有。马书军虽然不是中国红基会领取固定工资的员工,但属于该单位的义工,其调查了解适助对象、收集有关材料,协助适助对象报领善款的工作,应是职务行为,马书军若没有该职务上的便利,便很难将善款截留占有己有。若最终查清了马书军确实将30余万的善款占为己有,应成立职务侵占罪,该罪最高刑可处有期徒刑15年。

  不过,马书军截留善款所反映的善款发放程序问题,应当比查获追缴这笔款项本身的意义要大得多。

  马书军曾经也是红基会善款的受益者。2006年他通过央视“开心辞典”从中国红基会获得了33.7万元的善款,用以帮助他的孩子治病。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当上中国红基会的志愿者,想必开始也是尽职尽责,而不是出于截留贪占之心而来。但是,马书军当上志愿者时间不长,便看出善款发放程序有空子可钻,说明善款的监管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基金会法人在理论上属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有其社员,社员基于自身的利益会设法制约侵占法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属于自律法人。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设立,没有社员,哪怕大额捐赠人将财物捐给了基金会,他也不是基金会的社员,基金会根据法律、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来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其工作人员只是依法领取工资福利而已,不存在社员分红问题,属于他律性法人。

  因此,先天的硬性制约机制缺乏,使得建章立制显得格外重要。人非圣贤,面对这样一块没人监督的巨大肥肉,没人打主意才是怪事。

  试想,马书军能发现这个空子,其他志愿者焉能发现不了?马书军做得不周密被发现了,是否还有做得周密点的未被发现?如果这种空子太多,就会影响捐赠者对红基会的信心。

  我们只有一个中国红基会。我们真切希望红基会乃至其他慈善机构、民间组织,能以马书军案为契机,不仅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和审计监督工作,更应加强公平发放善款程序,完善全程监管机制,给乐善好施的人们以足够的信心。(新京报)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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