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27日在《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称,公务员住房享受“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或明或暗的“福利分房”正在卷土重来。(5月28日《扬子晚报》)
其实,所谓的“或明或暗的福利分房正在卷土重来”,并不准确,严格地表达应该不是“卷土重来”,而是从未真正被消弭。公务员福利分房的“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陈淮在文章里已有备述。而笔者认为,比公务员福利分房更可怕的是,中央相关禁令被一再吞噬,从偷偷摸摸到或明或暗再到明目张胆,公务员福利分房死而不僵、愈演愈烈。
不妨简单梳理一下相关禁令。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1998年7月30日停止福利性分房,全面实行住宅商品化。禁令虽出,但应对之策也出来了,“在1998年机构改革前后,很多部委进行了一场静悄悄的突击分房运动”。为此,1999年,国务院又专门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发10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明确规定了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的标准。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披着“集资建房”外衣的福利分房开始面世。到了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整饬规范一些所谓的集资建房。2004年,建设部则会同三部委共同制定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管理范畴,再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的“集资建房”应予以停止。然而又一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次披的马甲是经济适用房。一些打着“经济适用房”的幌子报批的房子,实质上仍是党政机关的集资建房,即所谓的福利分房。于是,2006年8月,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要求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防止部分单位变相福利分房。
在这样“斗智斗勇”中,一些机关仍然大打经适房的主意,所谓的经适房实际上成了权力分肥的豪宅,而单位集资建房也阴魂不散。为此,2007年,国务院出台24号文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标准控制为60平方米/套,且要有严格的准入条件;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应该说,24号文件可谓颇具针对性,但是效果呢?据悉,当前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趋势是,不少地方正在采取“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的方式,大兴土木地给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这一次,政策再一次被蚕食,仿佛依然被消弭于无形。
从“政策”与“对策”的博弈中,我们看到中央政策不可谓不繁复、也不可谓不有的放矢,但给人的感觉则是,仿佛记记重拳都打在棉花上。在宏大繁复的禁令面前,福利分房一直暗流汹涌,以至于住建部官员痛彻警告,在公务员住房问题上的不慎做法,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从“政策”与“对策”的博弈中我们能读懂很多,其中有一点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不够。在缺乏对权力的约束、限制和监督的制度条件下,手握制定改革方案大权的人们,就可以把改革引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住房改革如此,其他改革何尝不是如此?
说白了,公务员福利分房之所以死而不僵,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些享有福利分房的机关本身掌握着权力,让他们自我革命,很难!二是福利分房是一种集体腐败,这些机关认为法不责众。三是公众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限制和监督,面对汹涌的福利腐败,公众除了一声叹息之外,最多腹诽几句,而这又能如何?(王石川)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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