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5月26日 中国网)
在笔者看来,似乎没有一种好办法可以判断明星是否“明知”药品属于假药、劣药,因此,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存在着明显问题。笔者更关心的是,明星代言药品广告,是否确实是在使用这种产品?当前的迫切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形成一种规则:明星如果没有长期使用某种药品,却给这种药品代言,就应该视为不道德的,应该算作明星的丑闻,甚至应该受到相关处罚。
在西方,明星代言广告是有严格限制,违规后的惩罚也很严厉。巴西《广告自律法典》明确规定,名人代言失实将承担高额罚款甚至坐牢;美国好莱坞明星雪儿就曾因为没有使用代言的化妆品而受到法律严惩;法国著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因为不负责任地夸大产品功效而被判入狱……我们的法律在近些年,对于明星代言,做出了苛刻的规定,明星不应该感到委屈,而应该看到世界很多国家都有比我们更严格的规定。明星的影响力不能成为欺诈百姓的工具,这是很低的一个标准。
而现实的困境在于,明星和监管部门对这方面认识不足。一位明星,给数款手机做广告是很正常的事,明星没有孩子,却在广告中大言不惭地说自己的孩子喝某某品牌奶粉。正因为在这些非药品广告中,规范就没有好好建立,因此,在明星眼中,代言药品广告和代言手机广告,似乎没有本质区别,用不用某种药品不是决定是否代言的关键问题。透过困境的表象,我们可以看到问题的实质——很多明星为了钱做了许多不自爱、不自重的宣传,而这样的宣传并没有受到有力的惩罚,没有惩戒,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就会被遗忘。
悲哀的是,某些明星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决定是否代言广告,那么,我相信,一些明星除了代言“毒品”广告——有些明星是把毒品当饭吃的,恐怕没有什么产品可代言的了。因此,法律严惩是一方面,提高明星整体的道德水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而对于提高明星道德问题,笔者希望粉丝们能起到积极作用,对于自己喜欢的明星,不能一味地偏袒,不妨多给自己喜欢的明星挑点错,避免他们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但纯)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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