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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武铉自杀对国内贪官有警示作用?
www.fjnet.cn 2009-05-25 15:58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韩国前总统卢武铉自杀的新闻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开后,不但引起了全球的震惊,也让网民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由于卢武铉自杀极有可能与涉嫌贪污有关,几乎所有的网友都一致地围绕着“贪污与自杀”的话题,把卢武铉选择自杀与身边众多贪污官员作比较,既从正面对卢武铉的个人品格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公众对身边贪官的无赖、无耻行径,感到多么的无奈,希望通过卢武铉“以死谢罪”能对贪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非常理解网友的希冀,可惜的是,可以肯定地说,卢武铉自杀不可能对我们身边的贪官起到多大的警示作用,更不可能贪官们也像卢武铉一样,敢于选择“以死谢罪”的方式向人们坦白承认自己有贪污的罪行。正如一位网友所说:反观我国的一些贪腐分子,坏官恶官,有的即便堕落成一名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但通常“腐胆包天”,贪腐起来心安理得,干起坏事来心安理得,不见棺材不落泪,不走进牢房绝不会反省。很多人在接受查处时往往会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绝不会象卢武铉般,良心发现,主动公开向民众道歉。

  是的,对于贪官的忏悔,虽然我们不认同贪官选择自杀的方式向公众谢罪,但对我们身边的一些贪官来说,同样是贪官,为什么有的贪官被惩处,而有的贪官却始终得以长期逍遥法外?

  一是不少贪官本身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即执法犯法的职务犯罪大有人在,而这些贪官大都是掌握国家机器的关键人物,深知要犯罪也是最隐蔽和不容易被查处的,更敢于“腐胆包天”。如最近法院系统出现的郑少东、黄松有等涉及多位高级法官腐败案,如果不是国美集团前董事长黄国裕东窗事发,恐怕现在还不知道郑少东等人参与了经济犯罪呢。

  二是上下级官员同流合污,形成利害攸关的共同体。这种共同犯罪行为的特点是,由于官员之间把共同的利害关系捆绑在一起后,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一道坚实的防线,为了更便利、安全地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往往通过权力或各种籍口,把同流合污的人紧密团结在一起,把不愿同道的异己排除出去。所以,一旦这个犯罪集团的某一贪官被查处后,很快便会牵出多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来,这就是我们常说“窝案”。而“窝案”是最容易形成攻守同盟的,一般情况下,不到非不得以,这些同流合污的贪官是不轻易拱手就范的。而一些贪官遇到查处,也是因为派系或政治斗争,被对手检举才落网的。

  三是政府信息不够公开,缺乏群众监督。如到今年5月1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刚满一年,根据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OGIPS项目组(以下简称OGIPS项目组)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08-2009年度)的公布情况显示,没有公布年度报告的国务院部门却有42个,包括外交部、铁道部、文化部等部委,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和青海省三个地方省级政府。从管理和监督制度上说,固然是要以国家的相关执法部门为主,但群众的力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监督组成部分,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不透明,自然就使群众失去了对官员监督的基础和依据。而没有公众监督的政府和官员,必然会更容易导致贪官的出现,甚至即使出现了贪官也不容易被查处,自然贪官也就敢于为所欲为,并得以逍遥法外了。

  试想,韩国是个相对民主、经济发达的国家,管理和监督制度都比较完善,尚且出现“韩国历任总统与贪污有不解之缘”的说法,说明了就算有最好、最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仍然还是存在贪污的官员。而对我们来说,虽然不能天真地期望通过官员自律和道德良心的发现,杜绝出现贪官,但最少要在管理和监督制度上,保证现行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得到行之有效的执行,而不能再像实施了一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样,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却大打折扣,竟然有不少政府部门拒不执行,又如何打造阳光政府呢?要知道,“有法不依”伤害的不光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是拒绝接受公众监督的具体表现之一。

  更可怕的是,对于来自公众的合法监督,一此地方政府或官员,却动不动就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举报监督的公民,企图干预公众的检举和揭发。如最近发生在河南灵宝的“王帅事件”,就因为青年王帅通过网络“举报家乡违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并被当地政府以诽谤罪为由,刑事拘留8天,最后在舆论持续关注下,才得以还清白。典型的“既要做婊子,又要树牌坊”的贪官霸王心态。(李文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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