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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不应囿于“受教育权”之争
www.fjnet.cn 2009-05-18 08:26 来源:西安晚报 我来说两句

  备受舆论关注的“罗彩霞案”,已在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正式立案。据报道,罗彩霞在起诉书中列明了七名被告,除了她的高中同学王佳俊及其父母外,还有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罗彩霞向七名被告提出的连带赔偿金额是13.52万元,其中包括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此外,罗彩霞还起诉要求被告王佳俊停止侵害她的姓名权、受教育权。(5月17日《西安晚报》)

  从罗彩霞的起诉理由上看,受教育权被侵犯与姓名权被侵犯赫然并列。然而在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上,姓名权好找,受教育权难觅。“姓名权”见诸《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从媒体报道和双方的反应来看,王佳俊盗用、假冒罗彩霞姓名已然事实清楚。司法救济的讼争将更多停留在赔偿的计算标准及最终赔偿数额上。

  但对于罗彩霞同样被侵犯的“受教育权”而言,通常法律界认为这是一项宪法权利。于民事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到对“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进而,也找不到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受害人可兹寻求救济的具体管道及赔偿方式。

  曾有人将罗彩霞贴上了“齐玉苓第二”的标签。当年,被冒名顶替的齐玉苓借助于最高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而得到了相对圆满的诉讼结果。所谓“齐玉苓第二”,大概是要借齐玉苓案中“宪法司法化”的“东风”,来解罗彩霞今日所面临的法律困局。不久前,我曾在一篇专栏文章里直言,“罗彩霞不是齐玉苓第二”。盖因当年力主“宪法司法化”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已被双规,那份颇具开创性且被许多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司法解释也在去年底被废止。对罗彩霞来说,颇有“东风不与周郎便”的味道。罗的起诉两次受阻,已预示了这条司法救济之途并不坦荡。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司法向来是保守的。期待基层法院在罗彩霞这一个案上去挑战当下的司法改革方向,以及在此背后最高法院权威,无疑并不现实。笔者的看法是,与其将受教育权之讼人为地抬到“宪法权诉讼”的高度,还不如低调地在现有的民事诉讼框架内寻求突破。在传统司法观念里,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受教育权”并不在此列。若“受教育权”受侵害,只能寻求宪法保护而不是民法保护。问题正在于,中国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类似的司法裁判机构受理宪法诉讼。脱离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谈宪法救济,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民权利受损,而司法尊严不再。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在公民权利受损面前,实则没有退路。法院更不能面对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时,一脚将公民的司法救济踢到司法的领地之外。以诸多“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为例,侵权人因此给被害人带来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极为严重的。在法理上,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遵循的是“非法定主义”原则,即并不是只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权利法院才予以保护,而是要求“有损害就有赔偿”,“法院不得借口某项权利法律无规定而拒绝受理”。

  我个人的建议是,受理“罗彩霞案”的基层法院不妨将罗彩霞在受教育权上蒙受的损失,看作是“姓名权”被侵害所产生的结果之一。这样既能避免诉讼在“受教育权”上过于纠缠,又实质上维护了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只不过,对罗彩霞“受教育权”的保护是通过对“姓名权”的保护来实现的。

  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对“宪法司法化”的期待过高,着力过猛,事实上超越了一宗民事案件所能承载的时代任务。罗彩霞案中,若基层法院以“姓名权”统归罗彩霞于“王佳俊冒名顶替事件”中所蒙受的损失,或可以最小的司法震动为罗彩霞提供最切实的司法救济。(王琳)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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