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案判了,拍照片的陈冠希没事,传照片的史可隽入狱。
应该承认,这不是一个大快人心的判决结果。相比史可隽,陈冠希的“民愤”更大——陈是艳照门案的始作俑者,滥情、纵欲、荒唐、极端、嚣张,很多可恶的词汇,都可以加在他的身上。史可隽将照片上网固然可恨,但在公众印象中,制造者比传播者更该坐牢。
不过,法律终究是法律,它遵循的是理性,而不是民愤。香港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很好地掌握了法律的权力边界——不干涉公民的私权空间。
此案以“不雅照”起诉,而不是“淫亵物品”,其实已经预示了陈冠希不会判罪。所以如此定性,与照片的拍摄背景有关。据警方判定,这些照片从画面看,有的已经构成“淫亵物品”,但到了审判阶段,则不见“淫亵”这个关键词。或许,以下背景是根本原因——陈冠希拍摄的目的并不是传播和牟利,而且女星是明知和同意的,若以“淫亵”来起诉,有干预公民私权之嫌。
有人评价艳照门事件说,陈冠希只有一个,但“关起门来的陈冠希”可能有很多个。关起门来,陈冠希和女星做的那些事儿,不管有多么的不当,都是公民的私权范围,其于道德有错,而于法律无罪。至于后来照片流传,而成为公共事件,陈冠希虽有保管不当的重大过失,但这也不足以将其定罪——因为这不是职务行为,所以也谈不上失职罪、渎职罪之类。
正是出于对私权的尊重,尽管此案后果严重、民愤极大,香港法院也没有用“淫亵物品”来给陈冠希定罪。而对于史可隽的定罪,也只能使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如果不是这个较轻的罪名,史可隽的刑期恐怕远远不止8个月零15天。
就在一周前,香港法院就《东周刊》7年前报道刘嘉玲裸照事件作出判决,《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因为“发布淫亵物品罪”,被改判监禁5个月并即刻执行,推翻了原来的缓刑判决。如果单纯从画面看,刘嘉玲裸照远不及艳照门裸照“淫亵”,但不同的是,刘嘉玲是在强迫的情况下拍照的,这也就决定了审判的不同命运。从这个角度看,蒙汉明似乎比史可隽要“冤枉”得多。
回想起来,当年我们也有过“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经过几番反复和较量,司法和社会最终达成没有违法的共识——尊重私权的理念,因此案而更加深入人心。所以,现在面对艳照门案的判决,我们不会诧异不解。(张勇)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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