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堪比许霆案的经典案例:月收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红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的开始。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5月11日《广州日报》)
此案一出,便引发了多方争议,且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律人士、教育专家、普通公众纷纷建言献策,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有的说应该适用“盗窃罪”,有的说应适用“非法侵占罪”,还有的说最多适用“不当得利”,更有甚者说“无罪,且失主应对之表示感谢”。总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在梁丽案的定性上,欲求有个明确的说法。
但事情本身的复杂性,各项法律规定存在的模糊区,注定增加了性质认定的困难系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都希望在法律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切合的支撑点,实现法律的最优价值,使案件的结果能够符合适用法律特定的立法目的,达到法律的根本宗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亦渴盼此案能达到这一目的。
深圳市公安局称,梁丽已涉嫌盗窃罪。我们很难从这一论调上,看到公平与正义的影子。我国刑法里明确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其实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行为人“主观的故意”与“客观上的秘密窃取”。而显然,这两点,在梁丽身上都是不符合的。案发过程表明,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意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同样,她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她一再地在公开场合告诉其同事捡到一个纸皮箱,并没有想隐瞒据为已有,其“拿走”的行为也是坦坦荡荡、毫无遮掩的。
退一步讲,就算梁丽将黄金首饰拿回家有错。但在其中,机场管理部门就没有责任么?其本身缺乏相应的遗弃或遗忘物品收容管理规定,也没有制定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使员工遇到类似事件只能凭“道德”使然,出现此类事情也就成了情理之事。再者,失主也是难辞其咎,在机场这样的公共场合,对如此贵重物品竟没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把一箱黄金丢在一边,自己跑开了。多亏遇到了心无城府的梁丽,假如遇到个心怀叵测之人,这价值300万元的足金首饰还能追回吗?即便能追回,也断然不会像“梁丽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轻而易举。
由此可见,如果将所有责任都归结到梁丽身上,认定刑事犯罪,给她戴上个“盗窃罪”的罪名,再判个无期徒刑的话,那将是对现有法律的最大讽刺,也是对法的宗旨——公平与正义的最大污蔑。
公平和正义,作为法的实质和宗旨,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是我们公认的美德和崇高理想。而法院对任何一起案件的判决,都应该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我们期冀,“女版许霆案”的处理能更公平一些,让过错方都要担当相应责任,为过错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不是“把所有责任都给梁丽一个人扛”。
(责编: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