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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网络实名制看成洪水猛兽
www.fjnet.cn 2009-05-06 08:42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争鸣>>>先还网民实利制,再谈实名制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媒体发表评论,批评该项规定实行实名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

  这项规定之所以遭到批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评论者对互联网络技术缺乏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评论者对实名制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了错误认识。有人认为,既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侦查机关可以找到现实生活中的犯罪主体,那么,为什么还要求互联网络消费者办理注册登记呢?这是因为虽然从技术上可以寻根溯源,找到互联网络用户,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行实名制,不仅节省大量的资源,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那些试图利用互联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

  实行互联网络实名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果互联网络服务商擅自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登记资料,从事不法活动,那么,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追究互联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因此否定实名制的作用。当前我国在互联网络接入的过程中,早已实行了实名制,所以,行为人利用自己家中的互联网络终端设备在网上从事各种活动,早已被纳入到实名制管辖范围。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之所以强调实名制,目的就是要求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络经营者,必须登记上网人的资料,这样做可以确保每一个公民在网络虚拟世界都能获得公平的待遇。

  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互联网上的虚拟社会也是如此。假如鼓励公民通过互联网络鞭挞社会丑恶、发泄自己的情绪,但却不进行有效的疏导和管理,那么,互联网络很快就会成为发泄私愤、党同伐异、寻衅滋事、造谣诽谤的场所。强调对互联网络的管理,不是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而是在充分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现象发生。

  当前我国互联网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强调对互联网络的信息管理,但是缺乏权利救济程序,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之后,难以通过正常的、公开的程序表达自己的意见。强化对互联网络的管理,首先应该明确互联网络服务商与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消费者在互联网络消费过程中,其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强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对互联网络惩治腐败的作用重视不够,在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讳疾忌医的现象。利用互联网络的特殊功能,充分落实公民宪法上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反腐倡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公民在互联网络上发表批评性的言论,或者利用互联网络搜索的功能,将某些涉嫌贪污腐败官员的信息集中到一起,往往会受到某些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恐吓,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互联网络消费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那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假如动用公权力保护执政者的个人利益,那么,不但会侵犯公民的批评建议权,而且会降低执政团队的公信力。

  第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赋予了行政机关不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或者互联网络服务商可以随时借用模糊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以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为例,其中规定对于“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互联网络信息审核人员应当立即删除,保存相关记录,并且向公安机关报告。此项规定很容易在互联网络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立法机关准确定义相关概念,并且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相关规定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总而言之,实行实名制并不必然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恰恰相反,实行实名制之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加强对互联网络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约束政府的行为,强化对互联网络服务商的监管,牢固树立程序正义意识,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条件。(乔新生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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