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购房门”、躲猫猫、睡觉觉、周至尊,最近发生的这一连串事件,把网络反腐运动推向了又一个高潮。
网络反腐的惊涛巨浪,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网络的即时、动态以及传播的无边界性,使其具有巨大的舆情聚集能力,辅以民众痛恨腐败的道德情绪,不断引发大众狂欢,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道德亢奋的旋涡。而网络的大众性,加之人肉搜索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使网络在证据搜集上显现了独特的优势。毫无疑问,时下越来越热的网络“扒粪”运动不但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大量的腐败案件线索,而且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证据。可以想见,网络会以其公开、透明、快捷的特性,成为政府惩治腐败的得力助手。
但是,从众多事件中可以看到,网络反腐在多数时候是遵循着有罪推定的原则进行的。所谓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就推定有嫌疑的人为实际犯罪人。显然,无论是愤怒的道德谴责,还是网下明察暗访的“扒粪”,都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痕迹。
要知道,随着法治的日益完善,有罪推定已经成为被唾弃的行为。尤其是对公权力来说,对嫌疑人形成有罪预断,并据此进行侦查和审讯,必然会剥夺和侵犯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有罪推定常常引发的一种严重的违法办案情形,就是刑讯逼供。前两年浮出水面的佘祥林、胥敬祥等冤案已经让公众认识到,司法机关依据有罪推定的思路办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有多么严重。经过法学界的大力呼吁,经过有关部门的三令五申,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抛弃,无罪推定正在成为司法人员普遍奉行的办案准则。
那么,司法机关力戒的有罪推定原则,是不是在网络反腐中也要清除?笔者以为那倒不必。网络反腐不是反腐败的全过程,更不是司法意义的反腐败,网络反腐不能替代、也不可能替代司法机关进行的反腐工作。网络反腐只是一种放大的举报,是小群体民意的放大形式,是现实中民意传递借助网络进行的另一种传播形式。因此,即便网络反腐中含有有罪推定的指责和调查,也不具有司法效力,更不能认为这会影响司法机关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开展调查和审理,除非司法人员放弃司法原则迎合民意。
而且,如果要求人人都恪守无罪推定的原则,那网络反腐就会陷人举步维艰的状态,以致无法进行下去。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不能认为嫌疑人有罪。如果要指控对方有罪,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这本来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如果照搬来要求普通人,那我们就只能三缄其口、一片沉默了。因为从司法角度来讲,普通人没有权力去深人调查别人,也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技术能力,所以不可能对嫌疑人的犯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相反,网络反腐首先是舆论上的,其次才是证据上的。网络上提供的证据往往是零星的、碎片式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司法机关的介人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甄别。
对于网络反腐的有罪推定做法,握有公权力的官员应该保持足够的宽容。为什么公众对官员的腐败怀有如此强烈的愤慨?那是因为官员的腐败危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作为政治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他们的经济、社会和道德行为可能关系到公共利益,这一点是确定的。对此,公众有过问和质疑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说,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人身权利是受到限制的,甚至要作出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于公众的怀疑和指责,政府官员应该以宽厚和容忍来面对。
当然,以有罪推定的心态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指责和调查的行为是有风险的,一旦越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就可能因严重侵犯对方人身权利而遭到反击。不过,这已经属于网络反腐的法律技术问题了。(杨春林)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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