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起国内航线机票价格普涨一成。此举引致消费者的不满,有消费者认为应该事先进行听证,不能说涨就涨。记者调查发现,几大航空公司负责人此前曾共同谋划上调机票价格,而最终确定的涨价方案也得到了民航局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对此,民航局发表声明指出,这只是航空企业的自主调整。
在国内诸多实施了市场准入管制的行业中,我认为航空业在放松市场准入方面做得还是不错的,远远走在了通信、石油、电力、烟草等行业之前,现在已有多家民营公司获得了营运资格,国内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据此我认为,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航空公司自主决定运价的权限可以更大一些。
但是,调整价格只能由各家航空公司独立决定,而不能联合起来一致行动。在一个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里,诸多企业突然“碰巧”一起提高产品价格,绝少可能是“自主调整”所致,更大的可能是串谋的结果。道理其实很简单,在大家都为获得更多市场份额而展开竞争时,如果有一家企业胆敢率先提价,简直就是自绝于消费者的疯狂行为。因为,如果它的竞争对手不跟进的话,消费者当然会选择其他不涨价的企业。即便是在一个微利甚至是整体性亏损的行业里,一家企业涨价,其他企业会跟进吗?应该是不会的,因为这是将这家企业淘汰出局的绝佳机会。因此,此次五大航空公司突然共同涨价,我个人倾向于相信记者的调查:各家公司事先进行了合谋。
一般说来,企业独立决定产品价格是可以的,只要企业自己愿意,价格涨到天价或降为负数,都是企业的权利。但是,企业串谋形成价格联盟,就不可以,因为这会形成市场垄断力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垄断是自由市场的天敌,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串谋操纵价格,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
1982年初,美国航空公司总裁曾致电它的竞争对手勃兰尼夫航空公司,试图联合起来制定统一的价格。不料通话被录音,美国司法部根据反垄断法案《谢尔曼法案》第一条“企业组成联合、签订合同或秘密协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对美航课以重罚,最终美航向司法部保证决不再进行类似的活动。这种事情在中国也是干不得的——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如果事实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各家航空公司有过共同谋划上调机票价格的行为,事情的性质就变了,有无事先进行价格听证已经不重要,各家航空公司是明明白白违法了。
鉴于企业之间的密谋很难被发现,这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事先监管,同时在日常性的监管过程中,则应该发现一起就打击一起。就这起事件而言,一是联合涨价于情于理不通,二是既然有媒体已经进行了初步的调查,那么司法部门理应紧急行动起来,进行深度调查并依法处理,还市场一个秩序,还消费者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