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大的连锁超市沃尔玛启动裁员计划,各地分店可能将有近万名员工被转岗、降薪和解约,堪称沃尔玛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的最大规模裁员。
沃尔玛曾被誉为“工会公敌”,其冷酷压缩内部用工成本的做法备受诟病。200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打响沃尔玛建会攻坚战,随后沃尔玛在华所有门店均组建了工会。去年,沃尔玛各连锁门店与工会通过劳资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成为中国工会又一历史性突破。这两次工会与沃尔玛的博弈中,不管其意义是否如部分论者言,其形式的标榜远大于实质的作用,沃尔玛用有限的撤退换回了丰厚的社会声誉(3月16日,沃尔玛刚刚被全球著名的人力咨询公司翰威特(中国)评选为2009年中国企业最佳雇主)。似乎沃尔玛这头凶猛的零售巨兽被驯服得温良恭顺起来,成为中国工会能够在欧美等国同行面前夸耀的资本。
种种迹象表明,表面上的温良或许是一种练达中国国情的伪装,作为零售行业对人力资本严格控制的冷酷本性会不间断发作,例如《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沃尔玛就已经爆发一次“裁员门”事件,而后沃尔玛南昌八一分店工会主席高海涛在内外交困中无奈辞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资双方在意志自由、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转岗、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补偿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是通过各种有形或者无形的施压,限制了劳动者的意思自治,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则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单方意志,是违法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让我们回到沃尔玛本次的“架构优化计划”,内容虽然有所谓的“根据意愿”、“协商一致”等温情的字眼,但实际操作上,却要求当事员工必须限期对内容做出选择,否则将有不利的后果,这种做法是对意思自治和协商一致等法律原则的谋杀。
事件发展至今,从各地报道来看,深圳等地的总工会已经介入,并将情况上报到全国总工会,但是与沃尔玛进行直接对话谈判的却是受裁员计划波及的员工代表,而非所在分店的工会代表。根据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告知单位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所以,沃尔玛是否履行了这一法定程序,无法从消失的各分店工会处求证。可以说,沃尔玛各分店撇开工会的单干,既是自身的违法,也是各分店工会的失职。这种尴尬的局面,是企业工会无法独立于资方的又一写照。
或许可以揣度,沃尔玛原先的妥协,正是抓住了中国基层工会难以独立的软肋,走了一步险招,可谓绵里藏针。当然,这一事件的博弈还有很多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走势,而其中最为乐见的是,工会能够以此为契机,加强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的独立性,真正担负起应有的职责,这将是中国工会发展的又一历史事件。(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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