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与其成立城市综合执法队伍 不如成立城市综合服务队伍
说实话我已经厌恶了类似“城管暴力执法,大打出手”,亦或是“小贩暴力抗法,疯狂的一刀”这样的新闻。其实双方都是弱势群体。
小贩不偷不抢靠自己的劳动养活一家人,是在享受自己的劳动权利。试问不是被逼无奈,谁不愿意体面的工作,然而国情如此,毕竟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能提供的体面工作就这么多,不让他们做小贩能做什么?
而城管人员依法对规划和建设用地、房地产、建筑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与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方面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和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促进了管理权、审批权与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职权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这又有什么不好?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城市秩序并没有因为城管的存在而有多大改善,相反,城市治理倒有一种劣质化趋势。当今大小城市的一大景观就是城管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横冲直撞,小贩到处鸡飞狗跳。甚至城管粗暴、野蛮执法,引发规模不等的暴力冲突,刺激整个社会的戾气发酵、升腾。今天小贩被城管打了,明天城管被小贩捅了,搞得整个城市乌烟瘴气!
是时候拷问我们城市管理观念的时候了,政府与城市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同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那么政府就应该为城市服务。因此政府如果明智,恐怕应当严肃地考虑是否废除城管制度。因为城管制度从设计之初就是将政府定义为城市的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因此才让城管集中的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这在设计之初就偏离了政府与城市之间的关系,把理应承担的服务职能转换为管理职能。
而管理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便达成既定组织目标的过程。而现行的城管部门设计是为了统一执法,无力承担计划、组织、领导的职能,剩下的就只能是控制了。换句话说就是我们的政府从管理职能的理念出发,设计了由城管部门来执行控制这样一条思路。城管的职能就变成了管制职能。
而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农村人口像洪水一样涌进城市,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管理理念的推动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城市秩序的宁静、公共安全和良好的卫生环境,同时也因为他们的任期普遍很短为了要创造出好看的政绩,追求的是立竿见影的政绩和面子,必然倾向于依赖权力缺乏清晰界定的城管,并滥用其权力,流动人口的管制、违章建筑的管制、流动摊贩的管制等诸多的管制措施的出台就一点也不奇怪了,而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迎合政府的管制职能,也趋向于不加节制的粗暴、野蛮执法。因为只有粗暴、野蛮的执法才能在短时间内维持了某种表面的秩序。
前几年倍受抨击的《收容遣送办法》,被一个孙志刚事件寿终正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让流浪乞讨人员了获得了受救助的权利、获得了人身自由权不受限制的权力、获得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力、获得了现有的财产不受剥夺的权力,可以说政府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进步是明显的;城市在反思管理制度方面的进步是深刻的,人们似乎看到了政府角色的回归,然而很可惜,我们的进步和反思依然停留在对城市的管理角度上。流动摊贩的管制依然严酷。取名城管来了的《清明上河图》才引起了网友的狂顶。
有识之士对城市管制制度的抨击罄竹难书,对城管合理性的分析也汗牛充栋,对如何提高城管执法水平的处方也目不暇接,对放开路边摊的呼声也不绝于耳。然而不从政府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入手是很难解决这些问题的。只有从服务的角度出发政府才会思考城市如何不断创造生产力,才能思考如何满足不同层次市民的需要,才能思考如何解决市民的谋生手段。在服务服务意识下才会得出废除城管制度,解禁路边摊,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底层的劳动权利,给他们提供生存空间,也能使得他们能有机会享受现代城市文明的成果,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选择差异化服务的权力,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的结论。也只有在服务意识的引导下才能明白解决商贩的生存权力、劳动权比起一时的市容重要;也只有维护了市民的生存权,才能谈城市的秩序、公共安全和卫生环境;才能明白掀翻了一个路边摊也许制造了一个抢劫犯的道理;城市也才可能是张泽端笔下的《清明上河图》。
与其成立城市综合执法队伍,不如成立城市综合服务队伍。(赵显辉)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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