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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自主权不能超越"程序正义"
www.fjnet.cn 2009-04-09 16:17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山东省教育厅近日提出,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将进一步扩大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自主权,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知情权和发言权、研究生导师与考生的双向选择权,逐步探索优秀导师自主录取的办法,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人才建立特殊选拔机制(《人民日报》4月8日)。

  在研究生扩招的热浪此起彼伏的今天,研究生教育质量下降问题屡遭诟病。而改进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工作,保证生源质量则是选拔优秀人才,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方法之一。山东省教育厅明确“导师可自主录取研究生”,这在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中已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我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为考试内容中需要记忆的部分较多,使一些能力不是很强的学生通过死记硬背便可以取得较好的成绩。相反,能力强的学生如不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记忆,成绩则可能较差而被淘汰,这显然不利于对真正有水平学生的选拔。这种应试教育也使很多报考研究生的考生不得不“一心只读考研书”。而且这种考试仅仅是对学生已掌握知识的考察,忽视了对以后学习研究至关重要的能力的考察。我们需要怎样的研究生?记得在一次年度校长论坛上,耶鲁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长均表示,高校要选拔研究型人才,非常重要的是考查研究能力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作为导师一方,无不侧重学生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往往希望招收基础知识背景宽、实践能力强、思维活跃、富有创新精神的学生。

  事实上,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拔出具有培养前途的研究生,可以在导师指导下较为顺利地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应该给导师较大的自主权。增强导师自主权,考察范围更加全面,考试的形式、方法根据学科特点更加多样化,注重考察学生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创新精神和能力,更加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只是,导师的招生权力扩大了,考生的“话语权”能否得到应有的保障?

  毋庸讳言,导师、专家也是人,难免会有自己的情感和喜好,所以,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把所有的导师都想象成圣徒,一味去强调导师的自主权而回避那些现行的规则。自主权只有在程序和规则之下才能有效运作。强调导师自主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是为了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改革有助于刷掉高分低能者当然好,但同时应谨防为新的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影响录取的公平与公正。

  实际上,如今一些极大损害信誉、学风乃至世风的考试舞弊无处不在,那些与导师接触较多的考生同那些与导师素未谋面的考生所遭遇的必将是截然不同的结局。

  导师爱招本校学生、排斥外校学生的“近亲繁殖”现象从来就没有逸出过人们的视野;一些考生与导师私下交易以获取特殊照顾的招生黑幕也不乏其事;而利用权力、金钱、肉体等特殊途径钻营考试、利益寻租的行为亦不在少数。

  法制文明社会,惟一和最后的底线是程序正义。不少专家、学者也在思索如何兼顾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教育制度需要以多元化的建制来适应人才多元化的需要,而多种考核、招生形式的存在则是作为统一考试的补救措施,即以多元化的制度为多元化的人才开辟多元化的成才之路。

  我们不应忘了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如果超越现实的私人利益和复杂关系,贸然将招生中现有的程序和规则肢解殆尽,代之以新兴的导师好恶评判,一切惟导师自主权是瞻,难保不丧失公允。因此,在赋予导师至高无上权力的同时,必须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高度透明的信息平台,只有公开才能保障公平的实现。(郭立场)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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