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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暴力拆迁侵害请勿奢谈理性
www.fjnet.cn 2009-04-07 15:10 童大焕 来源: 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2008年5月的一天,遭遇四五十人手持镐把等器械非法强行拆迁、怀抱孩子的妻子被打、自己被多人按倒在床上,辽宁本溪市民张剑随手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导致那人两日后不治身亡。今年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指控张剑故意伤害致死,辩护律师则以正当防卫为其辩护。

非法暴力拆迁层出不穷,其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可能系多年来被首次提出,因而备受关注。

此间,令我感到比较吃惊的是曹林先生在《刺杀强拆者,法律永不会鼓励非理性》(4月3日央视网)一文中表达的观点。他写道:“法律永远只支持理性的行为,而不会鼓励、纵容和原谅非理性。法律支持正当防卫,赞成人在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以正当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情绪谁都有,而理性并不是人人都有的。法庭上不会坐着一群为情绪主宰的人,他们永远依理性而判断。”

表面上此说能够自圆其说,但细究一下会发现其中处处自相矛盾。

首先,“法律支持正当防卫……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着重强调,“正当防卫”不鼓励“以暴制暴”。事实真是如此吗?可惜不是!

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立法明确保护私宅不受侵犯。汉代禁止官吏夜入民宅,无故入人室宅庐舍,被主人杀死,主人无罪。这一立法精神,唐、宋都承袭。明代《大明律》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今日美国立法保障公民合法拥有枪支;几年前,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美国一家人的私宅,因言语不通主人开枪将其杀死,而主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这些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看,正当防卫的基本法理依据就是用合法的暴力制止和对抗非法入侵,哪怕这种非法入侵未必是暴力入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条款,同样遵循了这一法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法律……不会纵容人以非理性的方式去反抗非法侵犯,而是鼓励人以‘理性’的方式去防卫”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自我解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通观《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所有表述,只字没有出现“理性”或“非理性”字样。也就是说,法律上只有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之分,只有防卫过当或防卫不过当之别,从来没有、我相信也永远不会有“理性正当防卫”或“非理性正当防卫”之说。

第三,法律从来只能介入心灵上的精神疾病领域,可以通过科学的疾病学分析与鉴定,对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却不能对人的思想、行为进行“理性”与“非理性”鉴定,因此,不管是法庭还是其他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以“理性”或“非理性”去定性他人行为。

所以,讨论法律问题最好还是回到法理、法条本身,否则不仅离题太远,而且容易走向悖谬。

(作者系《中国保险报》评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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