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夏邑县派出所长史为民,因招收学生安排民警帮人办理假户口,犯徇私舞弊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其有罪,但仍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4月1日《大河报》)
这条新闻虽然刊发在4月1日的媒体上,然而并非杜捐的愚人节新闻,是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就发生在“法治社会”当下的中国。派出所长犯罪后为何仍能够主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虽然“史为民已构成犯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毕竟被判有罪,怎么可以还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呢?
前一段,媒体报道有公司老总犯罪后,在监狱里“主持单位工作”,受到社会广泛质疑。派出所长史为民更厉害,犯罪后连监狱都不需要进,就在原单位负责原来的工作。关键是,派出所长是打击犯罪负责人,这样的“主持工作”合适吗?
派出所长犯罪后仍然能够主持派出所工作,属不属于又一次“徇私舞弊”?笔者并非法律界人士,对此不好妄下结论。但是,以常理想,如果史为民没有上级“罩着”,他怎么可能还能负责原来的工作呢?史为民“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或可以保留警察职务,但还保留派出所长职位怎么也说不过去。
执法机关带头不尊重司法裁决,不对干警犯罪行为认真追究,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困境。一些犯罪人员犯罪后依旧能够像以往那样“主持工作”,揭示目前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很不完善,有些犯罪人由于身份特殊或因“上面有人”,就可以免受或轻受法律行政处罚。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
执法机关带头姑息犯罪行为,影响了司法公正。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内部人员犯罪都不能认真处理,怎么能够让社会相信你们会伸张正义呢?派出所长犯罪后仍能主持派出所打击犯罪工作,不是对法治社会的莫大讽刺吗? (赵光瑞)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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