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时结算”,是此前宾馆酒店业的一条潜规则,但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并没有将这一条规则写入,根据“办法”,旅馆可与旅客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3月27日东方早报)
“协议结算”,对于经常外出旅游办事的人们来说,无疑是一条利好消息。因为一直以来,宾馆酒店业有一个惯例,顾客的住宿结账时间以当天中午12时为限,如果超过12时就再加半天房费,超过18时就再加一天房费。人们在入住时祈盼公平,呼吁取消霸王条款,但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声音不是被淹没,就是被经营者以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搪塞掩饰过去。此前,北京、武汉等地宾馆酒店业也曾尝试将结算时间推迟到14时,但由于遭遇行业壁垒,并没能形成“遍地开花”之势,此次上海规定旅馆与旅客双方可以自行协议结算时间,较之“12时结算”和“14时结算”,更为合理,更为人性化。
本来,宾馆酒店作为服务行业,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属于市场行为,双方的权力义务均处于可约定状态,将哪一时间作为结帐时间,可以由旅馆和旅客自行协商确定,如果旅客不同意旅馆的约定条款,可以不予接受。但是从既往情形来看,经营者只从管理简单化考虑,大多执行行业约定俗成的规定或国际惯例,这在无形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协议结算”使得旅馆与旅客间的关系更趋近于合同化、合理化和平等化,而不是此前的“霸王条款”和强制消费。
在上海,“协议结算”能够取代“12时结算”,其中有着服务业主动的利益让度,也有经济危机背景下被动的迫不得已,但更多的,则是见证了消费者强大的维权力量和对公平合理的孜孜追求。坚冰一旦打破,潮流势不可挡。潮从海上生,笔者期盼上海的“协议结算”,能迅速上升成为旅馆业的通行规则,在更大范围为更多旅馆所认同和接受,消费者也将从中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叶传龙)
(责编:李艳)
- 2008-03-27宾馆房费应按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