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引发热议的广东女司机开车撞死劫匪案,尘埃落定——佛山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受刑事追究。去年7月,两男子敲烂龙女士小汽车玻璃,抢走车内的一个装有8万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坐上另一同伙的摩托车逃跑。龙女士驾车追至小区绿化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其中一人当场死亡。(3月26日《广州日报》)
法院对“正当防卫”的确认,在网络上赢得压倒性的赞同。近几年,小偷、劫匪被受害者开车撞死、逼得跳河的案子并不少见,一般“见义勇为者”总会责任难逃。比如营口的哥杨某被歹徒用刀逼着交出财物,歹徒下车后,杨掉头开车撞死歹徒。法院一审判决:的哥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1年,赔偿歹徒家属15万元,后二审改判为4年。福建泉州市一小偷偷了自行车后逃跑,失主雇了“摩的”追赶。追赶途中,小偷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倒,造成残疾。小偷告上法院,结果法院判失主承担10%损失。
这些判决跟普通民众的“正义直觉”有了很大的冲突。佛山的这个判决在很多人看来是“弘扬正气”,但法院明显有“刑事政策调整”的目的,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些牵强。
依照《刑法》,正当防卫只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如果侵害结束之后,再对加害人施以打击,是谓“事后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了。如果歹徒在摩托车上挥舞凶器,威胁受害人交出财物,龙女士开车撞人,那确定无疑是正当防卫。而歹徒在抢劫完成之后,已经与受害人脱离接触,即不再对龙女士有像抢劫时的那样高度危险性,这时的受害人便不能行使自卫权,只能对歹徒追赶、扭送和报警。
最近一些地方司法部门,针对猖獗的犯罪,通过刑事政策的调整,鼓励警察要勇于开枪,激励公民要见义勇为。但这种“鼓励”又与其他判决的指导方向相反,造成了混乱,让老百姓无所适从。作为普通老百姓不想知道深奥的刑法理论,但希望法院可以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被打劫之后,追还是不追?这是个问题。
嫌犯的生命权、被害人的正当自卫权利以及打击犯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司法机关会有不同的侧重,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最高法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强调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希望今后司法机关能够给百姓一个明确统一的说法——追还是不追?
上海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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