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缓刑判决,能不“前腐后继”?
www.fjnet.cn 2009-03-26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有人总结了职务犯罪三大“优惠”:缓刑判决,到处泛滥;保外就医,创业照干;注射死刑,死得好看。

  在广州市,一起政府采购腐败窝案,涉案7人,分布在三个不同的区法院,审理和判决时间虽不相同,但判决结果却均是“缓刑”,检察机关无一提出抗诉。(3月24日新华网)

  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高发区。人们预期愿望是,采用集中采购,集中控制,集中防范。但事与愿违,集中采购成了集中腐败。广州市政府参事王则楚撰文,在广州市实行政府采购不久,许多单位都发现政府采购的东西,往往比市场直接购买的东西更贵更差。在广州“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炮轰政府采购是“集中采购造成集中腐败”!于是,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爆出了窝案。(3月25日金羊网)

  审判表明,窝案成员都犯有受贿罪,在清退全部赃款并没收至少5万元财产。法律规定的缓刑,主要适用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一些轻微经济犯罪。显然,这起采购窝案不属于缓刑范畴,本应从重从快打击。奇怪的是,窝案成员在“双规”期间几乎集体性“自首”。如此清一色的“认罪态度好”,如此清一色的缓刑判决,难道不令人生疑吗?

  事实存在着的职务犯罪案件过多适用缓刑现象,特别是涉及政府采购这样的腐败重灾区、高发区,滥用缓刑容易助长贪官们的侥幸心理。象广州这一腐败窝案,涉案人员不约而同地被不同法院判为缓刑,不仅影响到对政府采购违法犯罪的有效遏制,而且连锁性地影响到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三大功能。贪官们会这样想,伸手不用害怕,犯罪不用坐牢,变脸的官可以照样当,大把的钱可以照样捞,不仅难治“前腐后继”,而且严重挫伤了社会公众反腐斗争的信心。

  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防止“官官相护”,严控职务犯罪缓刑适用。官员违法应与庶民同罪,才能更好地发挥刑罚制度宽严相济的作用。(孙金栋)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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