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0日下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工作,称去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抓获1200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3月11日《新京报》)
职务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由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而这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但侵害了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运行,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而且还破坏了紧密的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百姓利益。因此,职务犯罪说白了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践踏和亵渎权力的一种表现,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每当东窗事发之时,有不少“精明强干者”往往都会选择“三十六计走为上策”——外逃。在他们的心里,“好死不如赖活着”,于是通过各种手段办取出境手续,逃到了其它国家和地区。而在这支潜逃“大军”里,其中就不乏有手握实权的政府官员,而且大多是在任上就逃往了海外。譬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2003年在任上就逃到了国外;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2006年在被中纪委“双规”前也逃往了美国;去年9月带队赴法国考察的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趁考察之机称病滞留国外数十日,以致违反党纪党规被开除了党籍和公职。等等,不一而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显示,在2001年前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保守估计有50亿美元的资金被卷走。然而,一晃8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又不知有多少官员因职务犯罪而潜逃?
许多官员犯罪后之所以热衷于选择外逃,其实原因并不复杂,就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分析发现,早前携款潜逃的官员,外逃的惟一目的就是为了“不被抓”。因此,为了保住贱命,有些官员改名换姓,匿藏在国内,有的则苟且偷生,潜逃到了异国他乡。尤其是后者,已经成为“流行”时尚,成了近年来不少落马官员外逃的首选。
据专家介绍,现目前世界上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并不多,而且其中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甚至没有一个。由于一些国家与中国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中国官员在移民国外后,就可以通过金钱和一些政治上的避难要求等手段,获得合法身份。故而,许多中国官员犯罪后选择外逃,就是把国外当成了自己求生的“天堂”,避难的“港湾”。
大量的事实也表明,但凡官员在外逃之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把贪腐得来的大量钱财和自家妻儿老小提前转移、迁徙至国外。其实,这些人心眼里早就明白,平时自己亏心事做得太多了,自知罪孽深重,劫数难逃,于是就鬼迷心窍,变卖赃物,转移赃款,移居家人,掩人耳目。真是“天堂有路他不走,地狱无门偏自寻”,自以为做得非常高明,可最后“天堂”没寻到,却把自己送进了地狱。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宋士合潜逃国外13年,终日寄人篱下,生不如死的生活和精神痛苦使他名状“美国不是天堂”;广东高明市财贸置业公司原经理冯全乐潜逃越南12年,归案后悔恨“自己想错了,逃到哪里都没用!”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太多了。而宋士合的“美国不是天堂”、冯全乐的“逃到哪里都没用”,相信这些话绝对是潜逃官员的肺腑之言。有道是“鸟之将死,其鸣矣哀;人之将亡,其言矣善”,可“早之今日,又何必当初”!在滥用职权、携款潜逃的时候都想嘛、干啥去了?等站到了被告席上才大呼追悔莫及,呜呼,哀哉,一切都晚矣!
坊间流传着一句话,叫“宁为偷渡客,不做人上人”,这充分揭露出了一些官员事发后为何热衷于选择外逃的心态。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能躲过初一,还能保证躲得过十五吗?被抓获的1200名“偷渡客”就是最好的例证。笔者规劝哪些已经有或者正在打算即将潜逃的官员,千万不要再存侥幸心理。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无情的,只要是触犯了刑律,无论你逃到哪里,躲到哪里,都不会有你的栖息之地,容身之所。犯了罪就得接受制裁,想逃怎能逃得脱?想赖又怎能赖得掉?越是潜逃反而越是罪加一等,何不早日醒悟?迷途知返,回头是岸,才是潜逃官员的明智选择。前车之覆,不可不鉴啊!(王成应)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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