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李先生为购买奥运门票按规定到中国银行开设账户,四个月后发现被扣除9元管理费。李先生认为这个被迫开设的帐户有特殊性,不适用普通账户管理规定,在退费要求遭拒后他将中国银行告上法庭并要求退费道歉(2月16日新京报)。
别说银行私自扣除了因“购买奥运门票按规定开设账户”者的钱款,就是在平常的日子里几个大的银行收取所谓的“小额账户管理费”也是皆属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乱收费行为!此种行为当属废止的理由如下:
首先,客户手里的存款折是银行与储户双方签订的存款协议,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关系,出笼“小额账户收费”标准前既没依法进行过相关的听证程序,又没和客户进行过充分的沟通、协商,在没有得到客户认同和储户授权的情况就私下从他人存折里扣除、抽取当事人的钱财是一种非常典型、无法律效力的单方面行为。
其次,因为银行和储户存有合同关系,事前银行没有和利害当事人达成一致,私自给储户添加“收费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虽说银行在其所属的营业场地张贴过些“巴掌”大的公告,但是,依据有关法律,此类店堂告示是不能排除客户方的权利的,同时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前,“央行副行长苏宁前日表示:商业银行对小额银行账户收管理费是不合理的行为,商业银行其实完全可通过央行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转移支付,来有效解决老百姓被迫通过不同账户来缴纳各种费用的问题(2007年4月20日《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再说,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也是“借贷法律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是债权人。储户的存款“放”到银行,储户便是银行的“股东”财产权人,可储户恰恰没有参与银行“高额放贷”盈利的收益分配,银行凭什么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的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显示,目前我国银行卡发卡量已突破11亿张。到2006年底,中国借记卡发卡量达10.8亿张,信用卡发卡量近5000万张(2007年4月19日上海证券报)。据此,债权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作为银行的经营成本已是绰绰有余。
事实证明,大多乱收费者都是以“管理”来说事儿的,“小额账户管理费”也是以“成本”为借口来作为“理由”的,银行再次转嫁经营成本是以达到“一羊剥二皮”的目的,让储户二次承担小额账户的“管理成本”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所有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小额账户收费”当属撤销、废止的行列。(黄晏铭)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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