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广州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人每月可享受150元由政府发放的奖励金。10日,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李文耀透露,《关于解决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去年底获通过,待近期最终确定后即可颁布实施。(2月11日《羊城晚报》)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去理解,应该说,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公民守法是无需要奖励的;否则,如果说公民守法也要奖励的话,是否对所有守法的公民都要给予奖励呢?毫无疑问,这样的做法,既是荒谬的,也是不切实际的。
那么,既然不可能给所有守法的公民给予奖励,却专门设立奖项,给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给予奖励,对其他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否有失公允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不公平。
不可否认,之所以有计划生育奖一说,无非是为了鼓励和表扬那些遵守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使计划生育政策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心里安慰,属于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初期和过度期时的产物,对国家推广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作用和意义。但是,从上世纪70年代至今,我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有40年,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推行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早已深入人心,特别是随着国民素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以及生育观念的转变,人们已经形成了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习惯,已不再有设立计划生育奖励的必要。
而根据现行的规定,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与国家社保制度的变化是有一定关系的,即根据国家社保制度的变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也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变化。这种关系也是错误的,决不能把计划生育奖励一并纳入公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并将这一政策长期不变地执行下去。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所有国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很强的独立性,是不能与其他政策混为一谈的。何况,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已比较完善。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执行计划政策时必须以宣传教育为主,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如前两年,广西博白县等部分地区,因一些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由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令当地群众大为满,曾出现比较大规模的村民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产生激烈的冲突,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所以,对于那些故意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来说,在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同时,则可以适当调高和制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另外,有必要加以认真研究和微调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从而使计划生育政策更加附合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不是以奖励的简单方法去促进计划生育的执行和实施。只有这样,我们的计划生育政策,才能更附合国情发展的需要,也更有可操作性,并得到广大国民的拥护和支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窃以为:新时期下的计划生育政策,还有必要继续设立计划生育奖?(李文杰)
(责编: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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