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寒冬里的法治“猫冬现象”不可取
www.fjnet.cn 2009-01-08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在传统社会里,面对冰天雪地的严寒环境,东北农村老百姓素有停止出门生产劳作的习惯,终日躲在屋子里过着“三顿饱一个倒”的悠闲日子,人们俗称“猫冬现象”。伴随着经济寒冬的到来,一些地方的法治也似乎染上“猫冬症”,令人担忧。

  来自1月7日的《广州日报》报道说,6日下午,广东省检察院对外公布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法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难能可贵,没说的。

  其实,广东省检察院上述“旨在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从根本上保护和促进就业”的法律救济措施,体现了我国法治一贯倡导的宽严相济原则,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若把这一做法放到经济寒冬的大背景之下,却多少显出几分“奇”来。让人品出了法治因时、因人、因案而异的味道。因经济严寒而网开一面或手下留情,使法治略显疲软与萎缩,这种法治“猫冬现象”并不足取。

  毋庸置疑,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当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一些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稳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住了企业,就可以保护劳动就业,避免出现大的社会动荡。因此,客观上需要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和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的案件,以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是,这种法律救济涉及到法律政策界限,敏感得很,不可造次。比如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的拿捏,必须是站在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上来考量。如果老总罪行轻微但对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有益,高抬贵手无妨。否则,即使罪行轻微但对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无益,也不得手下留情。

  许多有识之士认为,此次全球性经济危机也是一次淘汰落后生产力、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名优特产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难得良机,“政府的手”应有所作为。这说明,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检察机关还必须与政府的企业发展战略安排“对表”,选准对象,明确到底应该怎样宽待企业、应该宽待哪些企业、如何宽待企业,都是需要检察机关缜密思量和认真对待的问题,万不可好心办错事、帮倒忙。

  我们还应该看到,特权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也是人治的表现,而特权思想则是民主和法治的腐蚀剂,法治面前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面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检察机关宽大处理一些企业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就是对其他遵纪守法经营者的讽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口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法律藐视一切特权,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的公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任何人不许干扰法制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消遥法外。

  因此,检察机关审理案件,要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地保护,平等地诉讼。要做到忠实于事实,基于法律,对于企业老总的一般犯罪,也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提请法律制裁,不得因时施法,因人因案而异,搞法外开恩。

  在当前,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已成为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艰巨任务,必须抓得紧而又紧,越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越需要法治到位,依法严格规范经济秩序,而不是给法制松绑。法治不能沦为经济危机下的变形金钢。(徐云鹏)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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