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然而,在本报记者随机调查的十几家各级各类单位中,没有一家单位将300%的工资报酬支付给未休年假者。(1月4日燕赵晚报)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新的《劳动法》实施一年来,对于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许多人仍然只是想想而已,加班费有则欢喜,没有也就拉倒。其实,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三倍或多倍工资,这既是对加班者的尊重和褒扬,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同时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许多人拿不到加班费,更谈不上足额的三倍工资,尤其在当今就业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形下,很少有人敢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讨要加班费,尤其是私营企业,在加班者们看来,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用人单位能聘用自己就不错了,再提加班费的要求,就可能被单位找借口解聘掉。
大多数人或许只是小心翼翼的加班,他们并非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权益,而是无可奈何,从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心理来看,员工基于对个人今后工作机会和发展机遇的考虑,宁可忍气吞声放弃加班费的诉求,而用人单位则知晓并利用职工的这种心态,从而节省了一大笔开支,久而久之,不发加班费似乎成了惯例。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博弈中,职工永远是弱势群体。
笔者认为,加班费难以落实是行政和执法部门的缺位,法律法规的落实还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实施和监督,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能够根据新的《劳动法》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发放加班费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纠正和处罚,一方面可以免去了劳工为讨加班费而冒得罪老板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促成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法律氛围。同时也不至于出现带薪休假沦为"空头支票",七成人应休未休的现象。因此说,劳动管理部门对此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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