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条例,成都市商务局颁布了《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明确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11月23日《成都商报》)
这是对未成年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制度和法律向人性化过度的一种标志。两年前,商务部也为了阻止未成年人饮酒颁发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志。”此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成都市根据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出本市标准,从而起到保护青少年的作用,也是对违法经营者的警示。
其实此前笔者读到一条消息,就在春节期间,黑龙江省密山市一位少年说要给父亲买酒,女店主回答:“请你父亲自己来买,我这里有酒不卖少年郎。”我确实佩服这位女店主的诚信经营,有酒不卖少年郎。试问?大街小巷的门店有几人能这样诚信经营?他们大多唯利是图,生怕少年郎不买自己的烟和酒。女店主敢于碰硬,也不赚昧心钱,应给予肯定。
这个社会,有好也有坏,商家良莠不齐。如果商家能像黑龙江女店主一样自觉,那么商务部也不会颁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成都市也不会出台此硬性规定。正如此,才颁之。颁了就应该毫无折扣的执行,可唯利是图者生怕自己执行了影响生意。笔者10岁的儿子每天回家都会拿些玩具,问之,原来是校门口可以赊购,于是孩子可以记下名直接拿东西回家,再向父母伸手要钱。玩具虽不是烟酒,但也会影响孩子,况且孩子自控能力不强,还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帮助和教育,那么社会一方更要对孩子多一些关爱,少一些诱惑力;少一些商业意识,多一些道德意识。
如此行为,是鼓励孩子不正当消费,是纵勇。有报道称,一中学生在学校门口的网吧上网欠费300多元,于是网吧老板上门去追讨债务,父母才知孩子在上网。这些人经营专抓小孩,让其先消费,再付费。对这样的经营者我们应该挂牌督办,进行严惩,定要做到有酒不卖少年郎。
有酒不卖少年郎是一种经营理念,也是一种经营方式,虽然孩子少买一瓶酒,可商家收入的是诚信,是赞扬,说不准大人们都会去她那里买酒,更是一种诚信,商家定要做到 “有酒不卖少年郎”。 (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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