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祖德举报性夜陪,为何不立案侦察?
www.fjnet.cn 2008-11-18 来源:东南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理宾斯传媒讯:“听到谢晋房间传来年轻女子的放浪声,以及谢老的气喘吁吁的声音。”10月19日,广州市政协常委宋祖德在其博客文章《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中举报著名导演谢晋涉嫌接受性服务。《成都商报》记者当天就此事曾亲自在电话中采访了举报人宋祖德,宋声称:“用自己的人格担保绝无虚言。”

“刘信达神秘兮兮地说,估计是谢晋宝刀不老,唤了夜陪……”笔者注意到,作为这起治安案件的举报人,宋祖德在其文章中将案件发生的准确时间(2008年10月17日)、地点(上虞国际大酒店)、案由(“谢晋唤了夜陪”)、证人(上海康桥保健品公司董事刘信达及其助理)都交代的非常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作为该案件的举报人,身为具有参政议政职责的广州市政协常委宋祖德在其博客文章声称:“本人对本篇文章负一切法律责任。”本案的另外一位重要证人——刘信达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有录音为证,并且可以向执法机关提供。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实际上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了,也就是说,作为本案的管辖机关浙江省绍兴市管辖的上虞市(县级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知此消息后,对于广州市政协常委宋祖德的举报应该立即展开侦察工作。由于此案不但涉及到著名导演谢晋的清白,而且还涉及到上虞执法机关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因此说,上虞市警方不但应该就此案件展开侦察,还应该将此案侦破结果向社会公布,积极消除社会矛盾,正确引导健康的社会道德伦理关系。

作为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侦破此案并不复杂。上虞市警方首先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直接传唤本案重要证人刘信达及其助理;然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责令刘信达交出其所谓的录音,然后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另外,刘信达本人亲自向《成都商报》记者证实,案发当天他是用其助理的身份证登记的,并且就住在谢晋的隔壁,警方查证这个细节非常重要,因为没有这个条件的存在,隔着两个房间是无法听到“女子的放浪声,以及谢老的气喘吁吁的声音。”更不可能录当现场的录音。

警方侦破此案结果之一:宋祖德举报事实成立。警方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该法的当事人罚款五千元以下;警方侦破此案结果之二:此事纯属宋祖德和刘信达杜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谢晋去世时,党和国家领导人送来了花圈,国家广电总局、上海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我,多次上门来问候看望我,让我很感动。可谢晋才去世十多天,尸骨未寒,宋祖德这个搞影视剧的人,竟造一个85岁老人的谣,简直伤天害理,这种人应该受到大家的谴责!”10月30日,谢晋导演的爱人徐大雯在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杜恩湖采访时表示。

“影坛传颂耆宿风节,人品艺德和天地共存。银幕镌刻大师丰碑,经典杰作与日月同辉。”这是谢晋的遗体告别仪式上贴在龙华殡仪馆悼念大厅两边的两句话。

作为热爱谢晋导演电影艺术的一名普通观众,我希望上虞市警方通过依法彻查宋祖德举报性夜陪案件还谢晋导演一个清白;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因此,笔者恳请上虞市警方依据本文中所列举的各项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此案,并将此案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笔者也恳请全国新闻媒体共同见证此案的调查。

在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国度里,所有人的行为规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作为强制执行法律的执法者,更应该在一些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重大冲击的恶性事件中学习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探索。因为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和谐。(唐朝)

(责编:吴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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