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无票违规“搭乘”火车,造成自己身体伤残,按理应自食其果。据悉,2006年1月14日,李某从北京西站施工口进入站内,爬上一列火车车头顶部,结果被接触网高压电击昏。事发后,西站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北京右安门医院抢救、治疗,北京西站总共为李某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私自爬上有“禁止攀爬”警示标志机车造成伤残,肯定不能算是北京西站的过错。
但是,即便北京西站在这个事件中无过错,且已为李某支付医疗费13万余元,北京铁路中级法院二审考虑到李某的伤残情况,和家庭实际困难,仍调解北京西站一次性给付李某4。3万元补偿。笔者以为,这样的法律行为值得称道。
我们知道,法院办案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是,有时也需要考虑人情因素,那就是,要体现法律救济弱者精神。一般来说,一些强势集团所占有的社会公共资源,要比普通个人强大得多,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具有明显优势,这样极容易产生司法不公。所以,法律需要体现救济弱者精神,以援助普通个人诉讼过程中的不利地位。特别是在有的案件造成涉案人身体健康和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强势的一方就是没有法律责任,也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和社会责任,给予对方适当补偿也是应该的。
表面上看,在这类司法行为中,强势的一方好像有些吃亏,其实这样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则。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道理,即便弱势的一方遭遇了司法不公,通过无过错赔偿也能够获得一定补偿。这同时也提醒强势的一方必须提高工作要求,尽量避免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涉及一强一弱的官司还有很多,如一些医疗事故案件,一方是医院,另一方是普通患者;有些车祸,一方是大公司,另一方是一般民众等。这类官司,普通个人一方往往感到打起来非常困难,担心对方有钱有势,自己会受到司法不公。笔者认为,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该体现法律救济弱者精神,充分体现法律援助弱者原则。有时,对于一些强势集团的合理苛责,可能正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体现。(赵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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