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国家林业局发言人曹清尧又一次站在网络争论风口浪尖。3月12日植树节,曹清尧更新了他在新华网的博客,标题就很醒目:如果您每年缴纳20元履行植树义务您有意见吗?他建议公民们人人捐出20元交给国家,去植树造林,他说这样既可以满足大家植树的愿望,也解决义务植树尽责率低的尴尬。(《南方都市报》3月17日)
按照曹清尧的“观点”,公民缴纳20元钱给国家,设立专门的“国家义务植树基金”,这样既可以解决绿化的资金问题,又可以满足公民义务植树的愿望,还可以为国家解决就业矛盾,可谓是三赢之举。但在笔者看来,这实在是一种悖谬之极的逻辑。
全民义务植树,这是一种精神层面和道德领域上的“号召性义务”,并非是严格法律意义上公民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国家虽然提倡“全民义务植树”,但在现实中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义务植树尽责率却无法达到100%,或者说,义务植树行为的实施,取决于公民个体实际和道德自律,不是一个可以强制执行的事情———缴钱替代植树义务的“理念”,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难道,缴纳20元钱就可以放弃或者逃避植树造林的公民责任吗?
我以为,义务植树之类的公民责任是绝对不可以如此“消费化”的。公民参与的义务植树,不仅是一个植树造林的劳动过程,还是一个公民责任和道德感提升的心灵过程,几棵树可以花钱买到,公民责任又是钱能买到的吗?一旦花钱可以放弃责任和道德,公民责任感必将出现大面积的群体滑坡。
2007年全国有5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植树22.7亿株,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58%,按照这个数据推算,中国应该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约有8.6个亿,有3.6亿人去年没参加。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林业部门确保公民义务行为的相关配套保障跟不上甚至是缺位有莫大的关系。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即便是有植树的愿望,也不知道该把树种在哪里、该种什么树。植树节前后公民参与的义务植树活动,大多是由所在单位组织的公益劳动。而没有“组织”的,就只好放弃植树。而这,才是义务植树尽责率不高的关键因素。
林业部门作为纳税人供养的公共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促进全民义务植树的服务机制,为植树的公民义务“保驾护航”是推卸不了的行政责任。不去在“管理和服务”上下功夫,反而打起了“消费公民责任”的主意———“缴钱植树”不但有面对公民责任“趁火打劫”和借机敛财的嫌疑,还注定是一种回避自身责任的懒惰思维。如果遵照这种思维,公共管理者都可以将管理责任部分或者全部以“赎买”的方式,转嫁到全体公民身上,试想,这将是一件多么可悲和可怕的事情。(陈一舟)
(责编:吴颂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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