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建议制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和司法机构,同时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而且非经法官许可不得查阅。(见3月16日京华时报)
在我们许多人的内心深处,奉行的仍是“一日为贼、终身为贼”的道德审判原则,一个人一旦犯了法,无论这个人活到多大都会遭受到冷遇和白眼,一辈子都无法脱掉罪犯的外衣。最残酷的是,就连我们初中时打个架斗个殴或谈个恋爱,都要被记录学籍档案带一辈子。
纵观未成年人犯罪,起因多与成年人有关。你看看《色戒》、再看看《苹果》,诸如此类的涉黄电影电视整天都在大肆宣传、公开上映,怎么就没见人来“扫黄打非”;再看看偶像巨星陈冠希,一个人竟然和二三十名女明星乱搞性关系,更甚的是竟有人把这些不堪入目的照片在网上到处张贴……这不是在毒害未成年人又是什么?
再看看我们这些成人,“一夜情”成了一种时尚,“婚外恋”成了家常便饭,“包二奶”成了炫耀的资本;一些靠不法手段攫取财富的人成了企业家、成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一些人靠“跑”、“买”、“送”当上了局长、县长、市长等等等等……
在如此种种的环境下生长,我们的“花骨朵”怎能不受影响?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要求人没有一点过错是不现实的,这种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过错。古人又云:迷而知返,得道未远 。迷途而知道改正返回,走上正道就为期不远了。怨错误而能知悔改过,就有希望成为品行优良的人。更何况,我们要求的对象是没有是非善恶分辨能力的未成年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文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此我们也应对未成年人“网开一面”,千万不能因为他们的一次冲动,就让他们受一辈子的惩罚,背一辈子的黑锅。而据有关统计也表明:重新走上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因其改过自新后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承认而致。
王翠凤委员说得好,建立未成年违法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隐形化,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无庸置疑,未成年人当然需要保护,而且不仅是社会法制方面的保护,更需要社会道德环境的保护,给孩子多一个改过的机会也是给孩子多一个成才的希望。
“浪子回头金不换,衣锦还乡做贤人。”古人尚能宽恕做错事的浪子,我们为什么不能呢?更何况,需要我们宽恕的是年幼无知的孩子。(司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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