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发生了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造成105人死亡,作为临汾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天太,被山西省委免去了党内职务,同时,其行政职务也被建议免去。(12月19日人民网)
此前,李天太已经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处分,因为他对矿难的发生“感到十分痛心和愧疚”。所以,对免职的处理,李天太是有心理准备的,出了这么大的事,死了这么多的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只能以去职向社会谢罪。
能够比较坦然地接受处分,在李天太来说,不是什么难事,这不光是因为他是个党员,是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人,还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职务虽然被免了,可级别还在,自己仍然是个正厅级公务员。更为重要的是,只要享受的待遇被保留,用不了多久,自己就可以异地为官,组织上也不会让自己从此“贻养天年”的。
异地为官的先例已经太多了。比如,2004年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和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分别因灯会踩踏事故和中百商厦特大火灾事故被免职,但不久二人即有了新的工作岗位,而且级别没有变。既然这些人能很快得到重新任命,李天太自然会想到,自己“赋闲”的时间也不会太长。
让引咎辞职的官员长期“赋闲”,这是人才的浪费,毕竟他们也都是出类拔萃之人。引咎辞职对他们个人的仕途来说,是一种损失,是一个挫折,可是,保留级别、保留待遇,实际是一种官员的铁饭碗,是官员“能上不能下”规则的最好维护。让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官员,保留原级别,而且不久即获新任命,这无论如何都是对事故处理的一种“轻描淡写”。这就如同过去打板子中的做样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一个工人下岗了,其原有的工资就没有了,可为什么一个官员辞职了,还要享受在位时的待遇?如果辞职或者被免职,都是“异地为官”的潜台词,那这样的事故责任的风险是不是太小了?(图片说明:12月9日,国务院成立山西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事故调查组。山西临汾市长李天太代表市政府向遇难的矿工表示沉痛哀悼,向死难者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分。 )(张铁鹰)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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