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长沙市一些单位规定,在年度或季度的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员工,不管其工作是否称职,是否胜任这项工作,仍被淘汰。这一规定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各单位职工议论的热点。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已制订完毕的新一代劳动合同书范本表明,企业考评最后一名被淘汰的制度将无效。(2007-12-6 《长沙晚报》)
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在对待机构臃肿、冗员问题需要快刀斩乱麻时,常常利用“末位淘汰”这个尚方宝剑,而且往往屡试不爽。毫无疑义,“末位淘汰” 的考核理论是建立在资方或管理层对员工的绝对控制基础之上的。近些年,这个“舶来品”成为一些中国企业最为亲睐的考核办法。它们的通常作法是:自己制定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这一制度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普通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因此,从开始实施那一天起就遭到有识之士的炮轰和普通百姓的非议。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具有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是它积极的一面。然而,实行末位淘汰制必须要有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和程序,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绝大部分的组织既不具备完善的管理系统,也缺乏将末位淘汰制度与其他管理手段相匹配的技术与思路,评判一个一个员工的优劣高下,更是缺乏科学客观、公平合理的标准,这一制度有时甚至成为管理层清除异己的漂亮借口。因此,如果管理者认为只有采取“末位淘汰”才能激发企业活力,不仅事与愿违,还可能做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
先后经过4次审议、修改的《劳动合同法》2008年的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一般量,用人单位不能故意提高定额标准或工作质量,更不能把优秀员工的工作标准作为岗位工作标准,使劳动者无法达到要求。这一规定旗帜鲜明地宣布了末位淘汰制的违法。
“淘汰”末位淘汰制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必将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公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完毕的新一代劳动合同书范本正是秉承新的《劳动合同法》法律精神而制订的合同文书,给众多企业员工带来了福音,从此,劳动者不必再在“末位淘汰”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酷律”威胁下战战兢兢地工作了,当然,其前提是新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有效的落实。(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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