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办”应回归其公共服务功能
采访中,一些专家学者对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均有必要设立“驻京办”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驻京办”虽在促进派出地与京城的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付出的社会成本非常高。在交通便利、电子通讯高度发达、网络交易方兴未艾的今天,“驻京办”的职能是加强、还是弱化值得商榷。
“‘驻京办’应适当回归其公共服务功能,尽量减少负面影响。”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毛寿龙认为,“驻京办”如果陷入了“应酬”和“接待”事务中不能脱身,极可能演变为当地政府在首都设立的非理性的第二“行政中心”。
他建议各级政府“驻京办”在目前应适当拓宽民本内涵,回归其本来面目,在信访、社会协调、解决外来进京人员的困难方面发挥空间更大、含义更广的作用。
“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借助公共平台提供具体服务指南,如公民进京可得到的协助范围、条件,以及紧急援助电话和地址等。‘驻京办’绝不能仅仅成为给领导个人服务的‘驻京办’,搞名正言顺的‘特殊化’。当然,如果首都以后在这些公共服务功能上发展很完善的话,‘驻京办’在这方面的功能也可以尽量弱化。”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成言则认为,在“驻京办”的管理上,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驻京办”监管失控的问题,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中央对大大小小的“驻京办”来一次清理,该保留的予以保留,该撤销的一定撤销。保留的要登记造册,规范管理,财务透明,接受审计。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相关部委项目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对过于集中的项目审批权给予相应制约。终止‘驻京办’‘跑部钱进’的源头驱动力。”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建议,国家审计部门对“驻京办”每年要进行统一、严格的独立审计;主要负责人离任要进行经济审计;一定级别领导干部及家属入京须申报,并将其住址向组织部门登记备案。
“从法治的角度来考虑管理,则最好由国务院制定《外地政府(企业)驻京办事处管理条例》,明确‘驻京办’的机构定位、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等,这样方能兴利除弊,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