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阻力不小 难全天候监管 据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音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四类。这四种不同的噪音污染分由环保、公安、城市管理执法三部门进行防治管理。现实中,不少市民并不了解具体的管理范围,往往投诉无门。 对于商场、商铺等商业场所的噪音扰民,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难度。一位民警说:“只要你靠近这些噪音扰民的商铺,他们发觉后马上就把声音关小,没有现场,就很难处罚。” 此外,由于人手有限,主管部门并不是24小时全天候监管噪音,比如,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管施工时段时,一般主要监管晚上10点至凌晨6点以及中午12点至下午2:30。 多部门分管 谁都管不好 在晋江从事生态环保产业的蔡经理认为,市民之所以对噪音扰民投诉感到如此困扰,其原因无非就是两条:一是噪音分类太细,管理部门太多,涉及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公安局等几个部门,噪音产生源不同,负责处理部门也不同;二是缺少一个类似110、119这样的接线中心,从中进行居中协调,再根据不同类别分派执行任务。正是 “分工太细”让不少市民觉得投诉无门。 “多部门分管,这样一来反倒不好管。”据一位民警介绍,按照规定,店外经营归各区城管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公安部门在管理时,必须先认定其超标,而其是否超标只能由环保部门进行检测,环保部门检测超标了,却没法进行管理。 由于没有专业的噪声检测设备、没有足够的执法人员等,城管在处理噪音投诉时,往往疲于奔命。“有时执法队刚走没多久,又接到同一地点的噪声投诉。”一位城管执法人员也倒了苦水。 对此,市民徐先生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而在现实操作中,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等情况,以致遇到问题时相互推诿扯皮。 违法成本低 规定形同虚设 据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吴培育律师介绍,噪音扰民涉及法律问题,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但现实中政府监管单位对于噪音污染企业或个人一般就是罚款,而且罚款额也是不痛不痒,违法成本太低,甚至被一些企业单位把罚款单当成了噪音污染的“通行证”。比如,建筑工地一些大吨位、噪声大的渣土车,由于市政管理部门严禁渣土车白天市区作业,只能选择夜里作业,遇到市民投诉,顶多罚点钱了事,噪声依旧;从根本上一些职能部门也没拿噪声扰民当回事,这是噪声扰民投诉难、处罚轻的根源所在。 针对多数工地都存在的夜间施工扰民现象,一位城管执法人员表示很无奈,到现场执法时告知工地应当事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午间、夜间施工意见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可在午间、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并公告附近的居民”。但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一纸空文,很多工地都是违规操作,甚至为了赶工期宁愿接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