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紫旻 通讯员施宣锚)日前,为进一步优化泉州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印发新修订的《泉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梳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体责任行为。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福建省集中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法定采购方式,不得简单以金额划线、“一刀切”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效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便捷高效、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采购。 加强预算编制与审核。采购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编细编实,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对属于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项目,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等内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人要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准备、法定采购时效及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各种因素,统筹时间安排,提前准备,合理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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