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泉州务工多年的聂某,一年里频繁跳槽11家公司,每次离职后,都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讨要加班费。初看聂某像是个积极维权的劳动者,其实他的行为涉嫌新型碰瓷方式——“职业劳务碰瓷”。 受利益驱动,部分不诚信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钻企业空子,牟取个人利益。打着“维权”的旗号进行“劳务碰瓷”,这种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增加了用工不稳定因素。本期封面纵深,记者将通过披露几个职场“碰瓷”案例,引导企业以此为戒,完善用工管理,防患于未然。同时劳动者也应当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权,提高自身职业素质,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频繁跳槽“碰瓷”索赔 自吹赚得比白领还多 他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他们工作的目的并不是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他们干一段时间就跳槽,发现漏洞就起诉。这些职场“碰瓷者”专门挑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用人单位应聘,入职后就时刻寻求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频繁走上诉讼“牟利”之路。 案例1 一年跳槽十几次的“维权先锋” 上班三天主动辞职 提出仲裁索加班费 去年11月9日,贵州金沙人聂某来到晋江一家混凝土公司应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在表示对招聘条件“满意”后,同日下午,聂某入职,开始跟随其他车辆熟悉工地并参加培训。 11月24日,公司分配新购置的一辆货车给聂某,聂某正式开始运输工作。不久后,聂某以公司管理混乱、不按序安排工作为由提出异议。 11月27日,聂某就主动提出辞职,得到公司车队长及管理人员同意。 12月4日,聂某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一年里跳槽十多次 把自己当“维权先锋” 聂某一来到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工作人员就发现又是“熟脸”。 因为聂某跳槽实在太频繁了。工作人员搜索相关资料,发现在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1月27日间,他先后在泉州十几家公司应聘担任货车驾驶员,而他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时间,最短3天,最长也就33天,大部分都只有10天左右。而每次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后,聂某先后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公司支付他加班工资。 这次聂某提出的仲裁申请诉求与之前一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没有支持他的诉求。聂某不服,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聂某多次入职当驾驶员,本该在应聘时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好这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聂某却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制造纠纷,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2次以上,提起诉讼10次以上,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法院认定其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故本案不属法院民事管辖范畴。 今年4月23日,晋江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聂某的起诉。 擅长收集证据“维权”讲起法条头头是道 “他对劳动法非常熟悉,总能讲得头头是道。”谈起聂某,晋江市人民法院法官黄庆明的印象是,他总想用法律条文说赢别人,还不喜欢别人打断他说话。他每次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是有备而来。聂某还自称,此前在上海也有多次提出仲裁申请,被业内视作一名“职业诉讼者”。每次聂某都说,他是在通过这种方式,促进用人单位用工规范,把自己当“维权先锋”。 经核查,聂某每次应聘,都只是和用单人位达成口头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聂某抓住了用人单位不规范的地方,加上驾驶员这一行业用工的特殊性,钻空子,伺机多次申请“维权”。早前的几次,有的公司不愿意花时间和金钱打官司,就直接调解,而有的在起诉后和解,聂某撤诉。 每次庭审的时候,聂某总是会在发表意见时,义正词严地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几条的规定,本人有权利…… 而黄法官也留意到,在刚入职时,与用人单位谈用工工资、绩效、住宿等各项福利待遇时,如聂某在和公司车队长通过微信沟通时,聂某有意让对方用文字交流而非语音。因为他知道,文字保存有利于他日后作为证据申请“维权”。 在聂某多次以此种诉求申请仲裁,继而起诉到法院时,黄法官明显感到此人用意不纯,目的不是为好好工作,对企业没有忠诚度。 据介绍,聂某11次的仲裁申请中,对其中8份仲裁裁决不服并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聂某存在滥用诉权、恶意诉讼行为,依法驳回聂某的诉求。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经调查,聂某2013年至2017年,先后应聘20家不同的公司担任驾驶员,并且先后提起仲裁请求20次,存在滥用仲裁权力,蓄意挑起劳资纠纷的嫌疑,而其中有6起获得赔偿共计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