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泉州市教育局了解到,今年秋季,泉州市调整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公办园保育教育费略有提高。 新制定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分四类收费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和泉州市公办幼儿园幼儿保育教育生均成本情况,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重新制定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此外,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要求,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新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市属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前,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且不得超过市属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 省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80元/生每月; 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400元/生每月; 县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350元/生每月; 普通幼儿园全日制(日托)为280元/生每月。 开学前一次性收费 每学期按4.5个月算 根据规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 同时,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记者 郭晓冰 通讯员 林远聪) |